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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将调整“房屋认定和贷款认定”的认定标准,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权属记录为准。购买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房屋购买地和住房公积金存放地有房屋产权记录的,应当纳入认定范围;购买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纳入认定范围,已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纳入认定范围。

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如果上述房产所有记录和住房贷款记录累计两次(如果房产所有记录和住房贷款记录属于同一套住房,则不累计),如果再次购买,则第三套住房将被确认。

同时,很明显,如果申请人和配偶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以下是全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中央政府“无房炒房”的定位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支持职工改善租房条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2020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部分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一是调整“还房还贷”的认定标准

(一)认房子。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记录为准。购买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房屋购买地和住房公积金存放地有房屋产权记录的,应当纳入认定范围。

(二)接受贷款。购买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纳入认定范围,已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纳入认定范围。

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如果上述房产所有记录和住房贷款记录累计两次(如果房产所有记录和住房贷款记录属于同一套住房,则不累计),如果再次购买,则第三套住房将被确认。

二、明确贷款金额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存款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存款余额)×存款时间系数×倍数。

“存款时间系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果连续正常存款时间小于12个月,存款时间系数为0.7;如果连续正常存款时间超过13个月,存款时间系数为1。

“倍数”:10倍。

第三,明确最高贷款限额标准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二)申请人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3)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材料获得批准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调整职工租房的提取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单薪员工的年退费标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有薪员工的年提取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本通知内容已按程序作出废止、修改或者废止决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四川乐山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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