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640字,读完约12分钟

2020年6月1日,随着国际儿童节的临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了一批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的宣传,进一步向全社会展示了江苏省高级法院不遗余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地狱。同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重视,增强广大儿童和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团结各方,共同维护每个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是依法严惩邪恶势力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基本情况]2017年7月至12月,杨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召集被告人、王等,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青少年及其家庭进行了集中。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受害人签订虚假高额欠条,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贷款中提取中介费等利润,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认定受害人违约(俗称常规贷款)。杨还伙同葛等人以抓捕罪犯为名敲诈勒索。上述人员持有非法借据,通过煽动或欺骗,胁迫受害者隐瞒其父母的真实借款,或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采取威胁、恐吓和上门骚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勒索和欺诈犯罪。它还犯有强迫未成年妇女卖淫的罪行。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人长期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杨为主要成员,葛、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他们为了不作恶、不压迫人民、不扰乱社会秩序,犯下了邪恶势力常见的敲诈勒索等罪行。这一邪恶势力的犯罪集团对未成年人实施了违法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杨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也被判处相应的惩罚。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此案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要目标的邪恶势力所为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经验、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特点,实施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日常贷款犯罪,利用父母保护子女的热切心理,通过实施上门骚扰和家庭恐吓等软暴力,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严厉处罚,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恶势力、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这对打击未成年学生犯罪,促进安全校园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二,依法保护男孩身心健康的权益

基本情况]康某(男,28岁)和陆某(男,11岁)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康某添加了陆某的朋友,然后又补充了陆某的游戏。之后,于2018年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室、3月10日下午在某酒店218室、3月31日下午在某酒店203室对陆实施了多次猥亵行为。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康某犯有猥亵12岁以下儿童罪。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被告人康某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成年男性对男孩实施的性侵犯罪,这在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中相对少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性之间的性侵犯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同时,因为男孩在一般概念中不容易被认为是性侵犯的受害者,所以他们也很少接受性安全教育。通过此案的公布,希望全社会在促进对女童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男童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防范同性性虐待的风险。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三、依法惩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罪

[基本情况]2018年7月,胡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李某(女,11岁),然后通过微信相互聊天。他们相识之初,李就告诉胡,他才12岁。但胡仍多次通过微信向姜发送色情图片和视频,唆使李做出淫秽行为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李某的母亲发现她手机里有淫秽视频后,她报警了。

[判决结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利用社交网络软件对儿童进行猥亵,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被告人胡某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然而,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他们的好奇心也成了罪犯进入的媒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犯罪的手段不仅更加隐蔽,而且更加有害。这是一起利用在线社交软件诱导儿童猥亵的案件。希望家庭和学校将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监督,并通过严厉惩罚这类罪犯提高他们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网络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网络之间的净化,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四、依法严惩侵害儿童求婚者的犯罪行为

[基本情况]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顾某蹲在一所中学附近。当田某(女,13岁)和王某(女,12岁)骑车经过他们身边时,他们正等着摸他们的手和胸。之后,他们被蹲在附近的警察抓住了。谷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在法庭上供认不讳,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猥亵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顾因在受害者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判处一年监禁,并酌情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在现实中,通过暴露猪的手来针对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妇女和年轻女孩的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选择该案是为了警告公众,即使该行为是轻微的,法律也会因违法行为而严厉惩罚儿童,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类尊严。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诈骗案件的不及时报告,往往很难获得证据,这进一步阻碍了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以这个案例为例。我希望每一个孩子、父母和孩子周围的每一个成年人都能勇敢,对每一只猪说不。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五、严惩利用抚养关系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行为

基本情况]张和丹于2008年结婚。婚后,丹和他前男友的女儿陈某(生于2005年3月)住在一起。2013年5月,山出国工作,2017年4月回到中国。张知道受害人不满14岁,利用山不在国外或在国内的机会,长期与通奸,并利用他的教养,在家里和旅馆里通奸。2017年8月14日晚,张(音译)与妻子单于(音译)和继女(音译)在家中的卧室里躺在床上时,利用单于的疏忽调戏了,后来被单于发现。同月17日,丹向公安机关作了报告。同一天,张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强奸、猥亵受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长期利用其抚养的子女与不满14岁的被害人通奸,猥亵被害人。该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严惩。事件发生后,张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他自首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张有盗窃罪的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被告人张因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据江苏省统计,在性侵儿童犯罪中,被熟人性侵的儿童比例较高,常见的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对负有特殊责任、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次选择的典型案例是继父在抚养过程中对继女犯下的性侵犯罪。这种犯罪严重损害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底线,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人民法院依法重判,这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六、依法严惩利用教学和培训职业便利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行为。

基本情况]张开办了一个某某书苑,教授书法和国学,却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从2017年夏天到案发时,张在教授书法的过程中,当着10多名学生的面,多次利用个别辅导的机会,分别叫姜(女,10岁)、刘(女,9岁)、丁(女,13岁)和李(女,13岁)到教室的后桌调戏上述女生。受害人的家庭负责人于2019年4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天逮捕了张。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利用教学、培训等职业便利,猥亵14岁以下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作为书苑的业主和讲师,本应负责书苑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但他多次当众猥亵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两名12岁以下的儿童。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严厉处罚。据此,被告人张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被判禁止就业。他还就此案向教育局提出了司法建议。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近年来,幼儿园、中小学和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经常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罪。教师原本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但在一些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案件中,他们成了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掩护。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伤害了许多女学生,特别是许多14岁以下的女孩。性质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同时,为了有效防止被告再次对儿童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也被判处禁止就业。人民法院还就此案向教育局发出专项司法建议,明确建议加强教师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建立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学校的查处力度,强化学生和家长的性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止教师性侵害学生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教育局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按照上述司法建议,将严格控制行业和教师的准入,建立防止教育培训机构员工侵害未成年人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七、依法改变对遇险儿童的监护,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基本情况]欧某和秦某是夫妻。2008年2月26日,他们生了一个女儿,名叫欧某玉。欧某和秦某都是智障人士。小时候,欧某的母亲回到父母家,父亲经常外出。在欧洲一所小学的二年级,照顾她一生的祖母去世了,她的叔叔欧某良照顾她。由于欧洲一个家庭的艰难生活,村民委员会非常关心这个家庭,为这个家庭修理了房子,并决定由一名党员志愿者负责帮助这个家庭。2019年5月,欧某良因病入住养老院,欧某余只能独自生活。根据欧洲玉石的特殊情况,张家港市困难儿童关爱中心派出专业团体成对帮助玉石,并为其提供了一个安全手镯。去年7月,一位玉石病人突发疾病。幸运的是,她被发现及时获救。村民委员会联系了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欧的申请,并应其父母和亲属的申请,将欧的玉送到儿童福利院。欧的玉被送到儿童福利院后,市儿童福利院的社工为她提供了心理咨询。这个村子也定期带她父亲去看望她。欧的玉渐渐适应了福利院的生活。鉴于瓯玉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且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村民委员会依法以申请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瓯玉的冯、秦球作为瓯玉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瓯玉的监护人,以保障瓯玉的稳定生存和发展。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欧慕峰、秦慕秋的法定代表人表示,他们确实没有能力代为保管,同意撤销保管。他们被安置在福利院,希望去看望欧牟宇。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表示,作为国家设立的为贫困儿童提供服务的福利机构,福利院同意承担欧某余的监护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欧牟峰、秦牟秋为欧牟宇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家港儿童福利院为欧牟宇监护人。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含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关心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是,监护人死亡且无监护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符合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依法变更了对儿童的监护权,并指定能够对困难儿童给予专业照顾、照顾和抚养的儿童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向公众生动地说明了国家亲权的重要性。(陶)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1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