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71字,读完约1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

首先,低硫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协调制度代码2710192210)包含在目录中。

二、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如果选择无纸化操作模式,通关方式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办理。加工贸易出口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公告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3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14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