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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安徽省证监局披露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的案件。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时任国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吴伟大道营业部总经理的韦汝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近5000万元,最终卖出后损失13.75万元。安徽省证监局还对韦汝因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处以8万元罚款。
简报全文如下:
当事人:韦汝,1972年5月出生,时任国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吴伟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源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在安徽省亳州市。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韦汝股票非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陈述或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现已发现,韦汝有以下非法事实:
韦汝于2004年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自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源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韦汝借用张成的总账户和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聘任通知文件、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流程、银行账户交易流程、相关当事人的查询笔录等证明。,这足以被识别。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韦汝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即证券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以化名或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股票。他长期买卖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员工非法买卖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韦汝因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被罚款8万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应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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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券商营业部总经理交易股票1亿元,倒亏13万,还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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