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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证券公司的股权监管,中国证监会6月12日表示,将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将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涉及五大方面,包括修订证券公司大股东的定义、适当降低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调整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审批项目、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实施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
新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涵盖五个方面。中国证监会指出,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化管理、下放权力,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修改大股东的定义。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趋势,证券公司的大股东由持股25%以上的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调整为持股5%以上的证券公司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资格要求。取消大股东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大股东净资产由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不再要求大股东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经验;大股东不再需要成为行业领导者。
第三,根据新《证券法》,调整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审批项目。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权结构重大调整、注册资本减少、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变更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注销批准情况应当调整为备案事项。
第四,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与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赌博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100%持股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豁免情形。
第五,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包括适当降低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简化股东的要求以及受控机构完整性和合规性记录的证明文件。
行业:新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体现了包容性监管的态度。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现行规定于2019年7月5日正式发布。当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巩固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问责,完善外部问责。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调整了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股东进入和监管证券公司的相关要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学院院长董登新向记者指出,降低证券公司大股东门槛实际上是市场机制的回归,也是一种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包容性监管,适当减少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是改善市场要素配置、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内容,也应该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但同时,他也指出,大股东资格要求降低后,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松对证券公司大股东的行政控制后,必须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此外,必须加强外部监管,内外结合,避免风险事件。
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就新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当时,中国证监会强调,有必要从净资产、可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收入等方面明确对不同类型股东的监管要求,以确保股东的资质优良;此外,强调要进行深入核实,明确证券经纪人的背景和资金来源,不得以隐瞒的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督。
一家券商的非银行策略师指出,2018年最新一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的颁布,与行业中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有关。当时,华信证券透露,其母公司陷入债务风暴,成为唯一的D级经纪公司。此后,2019年网通证券与华信证券一起被评为D级。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券商的整体行业风险是可控的,放宽了对股东资格的要求,并禁止赌博。一方面,它符合新证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还考虑了股东可能对证券公司的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这是对行业的一种保护。然而,总体而言,新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对券商当前的经营和业绩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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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监会拟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禁止股权“对赌协议”!业内: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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