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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称,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的中国银行“原油宝”在江苏省的客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数额,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前述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是指中国银行江苏省银行卡开户银行的客户;中国银行上述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开立的银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内“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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