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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0]67号

中国证监会内各机构、交易所、下属单位、协会和部门:

为落实《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规范中国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参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以下简称特别代表诉讼)相关活动,明确各方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特别代表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的证券民事诉讼。

二、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应当坚持必要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参与诉讼,对于被告人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已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可以先行进行试点诉讼,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和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的诉讼。

五、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人员、资金和信息技术设施等保障。

六、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制定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实施步骤、通知和公告方式、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成本管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诉讼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重要事项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七、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式参与诉讼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投资者的范围、持股情况、损失等相关信息,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八、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建立专家评估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金融形势、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具体情况、社会舆论、投资者需求和有关部门的建议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独立研究决定是否参加有关案件的特别代表诉讼。

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实际情况,投资者保护机构决定不参与相关案件,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规则参与具体诉讼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确定诉讼标的,并提出诉讼请求。在确定诉讼标的和提起诉讼请求时,应充分听取被代理投资者的意见,并做好沟通、协调、解释等工作。

十、中国结是《证券法》规定的确认权利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包含明确权利登记范围的法律文件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确认相关权利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中国结算提供的确认书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一个或几个交易日结束时的证券持有人名单。

十一、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可以根据自身职能,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特别代表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证据核实、损失计算和赔偿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合。

十二、中国证监会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特别代表的诉讼工作,相关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与特别代表参与诉讼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在结案后作出特别报告。

十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并可通过签署备忘录或业务协议完善合作机制。

14.中国证监会系统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特别代表诉讼活动,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遵守相关回避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不正当请求或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中国证监会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在参与特别代表诉讼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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