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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一、金融营销和宣传的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准无证经营或超越金融业务范围经营。金融营销和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然而,信息发布平台、媒体等。接受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但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除外。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住所地,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依法甄别非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并将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进行监督。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未依法担任受托人开展金融业务相关市场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关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按照职责做好监管和处置工作。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涉及金融营销和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要求办理。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法宣传推广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

(1)建立健全财务营销和宣传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制度,指定领导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部控制制度,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项教育培训,完善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控机制。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监督本机构的金融营销活动,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3)加强对业务伙伴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伙伴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机构和业务伙伴在金融营销和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监督业务伙伴开展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和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非本机构为由转移或减轻其责任。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材料,并接受相关金融消费者或者业务伙伴的检查。认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质以及其他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和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内容上不超出上述证明材料中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五)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要隐藏限制;不要对过去的表现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有担保的收益。不要使用不恰当的营销宣传手段,如窃取概念、不恰当的类比、隐瞒假设等。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六)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损害公平竞争。金融营销宣传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行声誉;不得通过不恰当的评价或不恰当的分类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允许冒用或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商号和宣传画册,以免混淆金融消费者。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或者记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担保,并应当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法;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不得提前宣传或者推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通过文字、符号、字体、色彩等能够吸引金融消费者注意力的特殊标志,来解释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如果通过视频和音频进行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金融消费者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披露警示和豁免信息,使其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易于接受和理解。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对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正常使用,不得提供或使用应用、硬件等广告限制他人合法经营,从而干扰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如果金融营销广告是以弹出页面的形式发布的,应明确标示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员工不得编制、发布或转载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十)不得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要求,不得将金融营销信息发送到其家中、车辆上等。金融营销信息也不能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他们。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方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方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手段。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十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开展金融营销活动,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警示、风险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职责责令其暂停金融营销活动。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央行等4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范围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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