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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月3日电(记者周立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布,对吉林省CPPCC市原市委书记、董事长崔振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虚假破产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振吉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20万元。崔振吉贪污贿赂的非法所得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法院认定,崔振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他实际控制但不在搬迁范围内的吉林王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搬迁范围,通过高价评估、虚构项目、重复计算等方式,支付腐败赔偿金9340万元。
2001年至2018年,崔振吉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包工程、协调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86万元。
2009年至2015年,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吉林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给黑恶势力张永福、张謇送去公函问候,逃避法律制裁。轻判充当了张永福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保护伞”,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滥用职权帮助张永福承接工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0万元。滥用职权免除王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750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150万元以上。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振吉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崔振吉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贿赂事实、虚假破产事实、腐败事实和滥用职权事实,主动解释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贿赂事实,情节较为坦白;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予以查证属实的,是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返还所有非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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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吉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崔振吉一审被判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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