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38字,读完约5分钟

■刘魏

最近,为了迅速化解股权质押风险,许多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都设立了专项救助或发展基金来帮助上市公司。从这些“风险互助”基金目前运作的实际效果来看,随着国有资产、保险基金、经纪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救助基金的进入,股票质押的风险逐渐得到缓解。自2018年11月中旬以来,质押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上升,许多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公告发布质押品,整个市场的股权质押风险进入相对可控状态。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有国有背景的基金在救助和救助过程中急于改变对企业的控制,但不愿保护被动金融投资者的角色;例如,一些由地方政府牵头的国有背景基金对基金业绩有一定程度的“刚性赎回”要求。他们没有意识到市场化运作基金的风险承担,要求基金确保“本金不流失”。有限合伙人在国有企业背景下更常见,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例如,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投资对象选择不严格,救助基金注入的资金成为一些僵尸企业或一些目标公司股东在资本市场上行为不端,甚至继续违法违规的工具和垫脚石。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鉴于上述存在的或潜在的问题,我们强调救助基金在配套机制的设计上,从设立到投资再到最终退出,都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监管当局也应该从这一原则出发,在事件发生之前、期间和之后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管。

首先,从基金设立之初,就应遵循普通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依法设立,市场化运作,阳光运作。

在以前的一些地方,它不能像所谓的产业基金那样被称为股权投资平台。事实上,从如何设立和筹集资金到投资退出都是一种非市场的非规范操作,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政府投融资平台。这样一个不透明的平台,不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作,没有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资金的合伙投资者建立对相关基金运作的信心,也不利于包括地方国有资产在内的基金发起人的公共投资保值增值。基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监管也是不可能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不能延续以前一些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弊端,继续玩资产管理产品评级的游戏,并伪装杠杆。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其次,在选择基金的投资对象和项目时,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防止利益转移和一些“借机解决问题”的不良企图。救助基金不能作为一种工具,将利益转移给一些丧失经营前景的僵尸企业,甚至是有利益的自然人,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他们通过内幕信息和杠杆操纵公司股价,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就投资目标而言,即救助目标的选择,持牌及合资格的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应自行决定。一方面,政府及其引导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其投资平台作为金融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注入资金,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另一方面,它可以增强基金本身的信任,以吸引其他方面的财政支持,而不会出现过度干预、缺位或越位。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监管当局应该防范和打击一些利用纾困基金在金融市场实施非法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股票质押套取大量资金,变相套取上市公司的空资产,放大了其他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有的甚至通过内幕控制或内幕交易等非法手段操纵价格和市场交易。后来,由于市场风险,资本链爆发了危机。在目前救援基金的救援行动中,并不排除这类市场参与者希望利用救援基金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即使在解决方案出台后,他们仍继续重复同样的技巧,并利用获得的救助资金继续在二级市场进行非法投机。对此类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应在上述全过程渗透监管的基础上,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相关行为。对于相关企业和业务方,监管部门应考虑建立一个负面清单来表达投资风险。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对于基金经理来说,投资目标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发展前景好或增长前景稳定的朝阳产业企业。对被救助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指标、盈利能力、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调查应遵循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原则,力求在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第三,我们必须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基础。市场的运作没有细节,没有充分、详细和统一的法律监管。其法律精神的统一实施使所有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实现了责任和权利的真正统一,既没有责任的缺失,也没有过度承诺的责任越位。具体而言,从救助基金运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基金管理法律法规,以利于依法对救助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实现对基金发起人、合作伙伴及政府、国有企业、银行等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明晰和保护。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最后,必须明确“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也是产权”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帮助困难企业的这部分国有资产应遵循独立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应延续“管资产”的旧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由于这是一种市场导向的股权投资行为,它应该与其他股权投资者分担合理的投资风险,而不是希望进行刚性赎回。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总的来说,在运行救助基金、完善配套制度和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和市场化运作,从而创造一个干净、积极的金融市场环境。笔者认为,建立在法制和信用基础上的金融市场,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实体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以及中国经济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时代现象,救助基金及其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在法制和信用的阳光下运作。

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刘枫: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张伟: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院宏观研究员)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坚持市场化原则 令纾困基金运行于法制与信用的阳光下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1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