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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监管总局1月3日消息,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做好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防止和制止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的重点是防止和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规范和保障反垄断执法,注重制度的连续性,充分考虑制度整合前反垄断执法的现有经验。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全面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的实体和程序,如执法机构、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的调查、行政处罚等。同时,也注意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衔接。主要包括:
一个是关于授权机制。为了在全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以反垄断执法为中心,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机构负责。为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也有可能实施普遍授权来调查和处理垄断协议。《条例》旨在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理垄断协议,并建立相应的备案和报告制度。
二是垄断协议的确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的垄断协议,《条例》不再区分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两种情况,并进一步细化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列的七种具体垄断协议形式。鉴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条例》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增强了法律确定性。
第三是关于安全港系统。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和世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除了《反垄断法》明确列出的垄断协议类型之外,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显著时,其消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有限。因此,《条例》建立了安全港制度,对于节约执法资源、为经营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导意义重大。
第四是暂停调查。《条例》细化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中止调查的程序要求,如增加执法机关的监督义务和经营者在中止调查决定中履行承诺的报告义务。为被调查经营者依法申请中止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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