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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新的专门章节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了“默示参与”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经过四年多四轮审议,新《证券法》的修订正式登陆。此次修订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明示撤回”和“默示参与”的诉讼原则,为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已被业界公认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于解决之前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难点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落地  集体诉讼制度直击维权痛点

建立“默示参与”和“明示回避”的诉讼机制

《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设立了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建立新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和行使制度、建立新的提前支付补偿机制、完善证券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建立股东权利征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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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票据办公室主任龚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多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参与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标的;三是建立“隐含参与”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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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50个签名可能会对我们的集体诉讼产生影响,但有时可能不会收集。如果收集的人数少于50人,我们如何起诉?”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认为,集体诉讼必须补充两点:第一,必须明确区分上市公司的欺诈性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时间段、点数和价格区间。要清楚;第二,赔偿的范围必须是签字人,没有签字就不能获得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集合50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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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认为,在诉讼主体的认定上,“上市公司是投资者,投资者集体起诉自己的股东以获取赔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方向性的误导。”他表示,集体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害群之马的大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和中介人,他们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实施主体。“就上市公司的诉讼而言,有必要将上市公司与其他相关主体分开,谁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谁就会受到惩罚,这样诉讼才能有效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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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中,北京Jame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认为,“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与其他国家的集体诉讼机制相近。然而,他们也提出“作为代表的主题是具体的。虽然它体现了立法的审慎性,但在具体操作中仍需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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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集体行动来“保护护送者”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度下,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尤为重要。在2019年科技厅试点注册制度前后,从从业者到监管者都听到了呼吁和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声音。在新《证券法》的修订中,取消了“审批+登记”的双轨制度,全面实施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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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注册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市场的包容性和市场化。市场的包容性越强,监管就越重要,对证券犯罪应该零容忍。因此,在严厉查处和打击证券犯罪的过程中,整个市场的所有投资者都要充分参与相互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施注册制度的过程中,应尽快跟进投资者保护工作,并尽快落实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措施。在注册市场更具包容性的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无疑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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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米的律师团队认为,证券发行的市场化和法制化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而登记制度是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具体体现。集体诉讼机制是打击非法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途径。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后监管是商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诉讼机制是完善事后监管的有益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证券发行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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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证券法》极大地改善了投资者保护,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最高法和证监会仍有必要进一步引入相关配套制度,使该规则得以真正实施。就集体诉讼的对象而言,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选择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被起诉、所有案件都由全体员工代表的模式,实际上会使投资者保护机构垄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全部来源。然而,垄断可能带来低效率和不公平,目前所有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都没有采用这种维权模式。对此,新证券法通过后,沪深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发布文件称:选择典型案例,适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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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的参与者应该更加多样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集团诉讼是一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美国每年约有200家上市公司被证券集团起诉,就赔偿金额而言,美国安然和世通的每起案件的赔偿金额都超过7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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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认为,在国外,集团诉讼具有诉讼效率高、诉讼成本低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证券集团诉讼采用“宣告退出”机制。一旦代表起诉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赔偿范围将涵盖所有违约的被侵权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可以震慑上市公司,从而规范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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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美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它们更多地依赖于市场力量,并由私人律师事务所主导。从商业角度来看,私人律师事务所有热情和主动性来帮助投资者捍卫他们的权利。我国目前的证券集体诉讼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和公益组织牵头,但未来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参与者应该是多元化的。”董登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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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进一步指出,a股市场目前是一个典型的零售市场。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引导中小散户积极维权。“这种模式一旦形成,一方面可以震慑证券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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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集体诉讼中,如果被起诉的公司没钱赔偿,该怎么办?针对这一困难,刘纪鹏表示,中国证监会可以动用数百亿投资者保护基金率先进行补偿。“只有这样,集体行动才能有开始和结束。有些人已经提前打官司了,他们以后可以得到真正的赔偿,而惩罚的对象不仅仅是起诉上市公司。”■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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