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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中国组织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部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共有行政人员779人(其中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人员15人)。有1名行长、4名副行长和92个部门级领导职位(包括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3个领导职位、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1个、党委专职副书记2个、政府纪律委员会秘书1个、老干部局领导职位3个)。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率先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监督管理上述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相关场外衍生品;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促进人民币的跨境和国际使用;牵头规划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实施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第一条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部级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员会)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 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建议。 协调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和监管的具体工作,制定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办法,承担监管和问责工作。设立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理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并接受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和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全面研究和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领导国家金融安全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起草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基本规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金融集团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监管,指导相关监管部门酌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管,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方案。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检查和监督中央银行资本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上述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相关场外衍生品;牵头开展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跨领域金融业务的监控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促进人民币跨境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跟踪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和预警风险,监测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运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规划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监管实施,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和互联互通,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
(九)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统一基本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全国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技术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13)管理国库。
(14)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监控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资金。
(十五)管理征信行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6)参与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相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建立发展规划、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机制。,增强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强化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加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责任,保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权力下放、行政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和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加强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益。继续完善金融法制,做好“配送服务”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定增长、推进改革、调整结构、惠及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以下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法律和法律部。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和审查法规。起草重要的银行业、保险业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中央银行的法律审查和法律事务。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研究局。全面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和重大跨行业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央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运行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落实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4)货币政策部。制定货币政策,参与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监管框架。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融资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计划,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制定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计划。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5)宏观审慎管理。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体系,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制定、监测、分析和整合金融控股公司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制定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体系,推进人民币跨境和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反周期调整。协调在岸和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推进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率先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建议。
(6)金融市场部。制定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上述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制定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具体监管工作。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技术创新业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引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下达的微观、农业、农村、农民、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的协调工作。
(7)金融稳定委员会。监控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等跨领域金融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控、分析和评估。推进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承担使用央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参与相关机构的市场退出或重组。按照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处置金融风险形成的资产,检查和监督中央银行资本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8)调查和统计司。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计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和制度。进行财务统计,收集数据和准备报告。建立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意见。为中央银行服务政策的调查、分析与预测。
(9)支付结算部。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和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制定电子支付、数字支付等支付工具的业务规则。组织中国境内外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组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实施支付信息的应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
(10)科学技术部。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推进金融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制定金融技术监管的基本规则,指导和协调金融技术的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的科技管理、信息规划和建设。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黄金及其产品的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进出口管理等相关政策和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币工作,收集和监控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和规律特征。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拨发银行的管理工作。管理现金交付、回收和销毁。保持国家金银储备;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系统安全。
(十二)国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制定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的归集、分割、留存、退还和拨付。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并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和支付国债。
(十三)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金融机构、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海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研究。
(14)信用局。组织制定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承担信用信息市场准入和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的征信活动,维护征信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15.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牵头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控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刑事案件。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16)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全面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和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和财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议,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准备会计和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18)内审部(党委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和评价本系统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员工履职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和管理系统的内部审计。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组织系统检查。
(十九)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20)党委宣传部(党委团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中央银行的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系统的群众工作。
(二十一)辅导员办公室。承担财务决策咨询,进行经济和财务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统一战线友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方面的建议,撰写回忆录,收集工作经验。
机关党委。负责党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干部工作,检查和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机构为779个(含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设立的15个)。有1名行长、4名副行长和92个部门级领导职位(包括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3个领导职位、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1个、党委专职副书记2个、政府纪律委员会秘书1个、老干部局领导职位3个)。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制度调整及附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设置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央行三定规定发布:牵头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22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