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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电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报道,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工和流通中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洲猪瘟的防控,防止受感染的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和流通环节,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期间,将在加工和流通环节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公告要求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备案制度,严禁从非定点屠宰厂(场)或不明来源购买和经营生猪产品。

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应参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19号的要求,使用经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批准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的检测方法和试剂,以满足要求。 对生猪产品原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产品的原料来自企业(或集团)所有的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不能再进行检测。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条件,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原始公告: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总局

关于加工流通中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受感染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养猪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现就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期间加工流通环节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1.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控制和追溯管理,确保采购生猪产品来自指定屠宰厂(场)。严禁从非定点屠宰厂(场)或不明来源购买和经营生猪产品。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二、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批量检查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质量合格检验证书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所购生猪产品不携带非洲猪瘟病毒;购买的进口生猪产品应当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购买无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并确保猪肉产品和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参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19号的要求,使用经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批准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的检测方法和试剂,以满足要求。 对生猪产品原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产品的原料来自企业(或集团)所有的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不能再进行检测。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条件,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四、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立即封存同一批次原料的阳性样品,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阳性的,企业应当在当地市场监管和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对同一批次生猪产品的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加工的猪肉产品进行抽检,并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应由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重新检测。如果复检呈阳性,按照省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阳性产品的处置和追溯调查工作。检测结果和处置调查信息应按要求上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市场监督总局。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两证”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并及时对可疑生猪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实验室检测按照第五条进行),防止病猪产品进入市场。

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产品的可追溯性调查,严肃查处责任养殖厂(场)、屠宰厂(场)、猪肉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

八、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引导猪肉产品加工企业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备案制度,加强诚信建设,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非洲猪瘟的防控力度。

九、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在加工流通环节为非洲猪瘟防控提供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本公告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本公告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是指以生猪产品为原料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从2019年5月1日起,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将实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特此宣布。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总局

2019年4月3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三部门:将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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