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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罚款!中石油川渝销售天然气分公司被点名,十多年来非法集资587万元

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非法收取供气费用5870303.7元,被罚款587万元。

超过500万元已被非法收取超过十年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YJ[2003]234号),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明确如下:重庆市市场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从市门站到最终用户,不含供气手续费。

2006年2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74号)调整了加气站的原料气价格,不再规定石油部门可以向加气站收取供气费。该文件于2006年2月20日执行。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物价局致函我局,称石油部门向加油站收取的供气手续费已被取消。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自2006年2月20日起,重庆天然气供应手续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收取。2015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销售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现名)成立后,重庆市天然气供应手续费由西南分公司收取。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经调查,根据西南油气田及当事人出具的情况,此项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继承;从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鱼枷[2002]174号)规定的每立方米0.01元的标准,共收取供气手续费587.0303.7元(以西南油气田名义收取430.5549.07元;以当事人的名义收取1564754.63元)。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非法收费已全部退还,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罚款1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重庆市物价局取消天然气供应手续费后,当事人继续向重庆市加油站收取费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为5,870,303.7元,为非法所得。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2018年10月1日,双方停止收取天然气供应费,并主动联系下游单位要求退款。截至2019年4月1日,多收的天然气供应费人民币5,870,303.7元已全部退还。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7)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全额退款的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计5870303.7元。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川渝分公司被点名 违法收款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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