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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免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出的职工人数。所指的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初+赛季末)2

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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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技型创业企业创业条件的规定,将“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将“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总资产和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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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发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且已完成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投资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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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减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免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实施主体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毫不妥协地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性,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切实享受减税、减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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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重磅!小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巨幅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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