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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实行渔船进出渔港申报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进出渔港渔船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便渔船进出渔港,加强对渔获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现公告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

一.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12米长及以上)海洋渔船(以下简称“渔船”)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的监督管理。

三.报告责任

船长是渔船出入境申报的第一责任人,在渔船出入境前应向拟出入境渔港管理部门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告程序

渔船进出港口的报告应当通过渔港出入境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从2019年3月1日起,系统软件可从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平台下载并试运行。用户登录后填写基本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出发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出发时间、人员配置、安全指导、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以及携带的网等。

进港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渔港、计划进港时间、人员配备情况、渔获种类和数量等。

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渔船将收到系统校准的反馈信息。如果没有收到反馈信息,请联系管理部门获取。系统校准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渔船因天气、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口后24小时内办理报告手续。

V.管理要求

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门应对未上报和通过系统校准的渔船实施重点监控和检查。对举报虚假信息或拒不改正的渔船,由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设备要求

渔船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船上的终端设备应始终保持,不应故意屏蔽、关闭或损坏,以确保渔船的准确定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定位,如不符合安全和适航条件,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七.其他事项

非渔业船舶进出香港,应当参照本制度向当地渔港管理部门报告。

长度小于12米的内河和海洋渔船进出渔港的申报制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另行规定。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9年1月2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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