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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并出台了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一些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定大局,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2)基本原则

公平和正义。坚持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经济,消除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障碍,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相匹配,确保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注困难。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解决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无力贷民营企业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救助政策和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六个稳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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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责任。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和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为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服务的职责,让民营企业真正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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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难点和阻滞点的同时,要准确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背后的制度和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3)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政策,各类所有制企业融资平等,确保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高,融资成本逐步降低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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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完善包容性金融的目标明确的RRR减贫政策。提高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支持农业的小额再融资和再贴现政策的私人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监管。支持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加快建设符合民营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和民营企业建立中长期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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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直接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次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制度和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的合理需求,拓展了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券试点,支持非上市和非上市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换债券。抓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局,试点注册制度。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推动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发行民营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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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非定期资本债券、可转换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支持资本补充。从宏观审慎角度看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的反周期调整。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被认为是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因素。要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股权投资。注重民营企业融资和信用增级,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级机构的覆盖面。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着力盘活民营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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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足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关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全国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系统,着力建设和完善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次、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本供需双方的在线高效对接,实现信息“多跑”和企业“少跑腿”。发展多种信贷服务机构,鼓励信贷服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增加信守承诺的激励和违背承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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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取多种方式完善地方信用增级制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主导作用,推进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性,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符合要求的取消反担保。对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较快、家庭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提高风险分担率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资金、引导资金或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重点为首笔贷款、再融资贷款和展期贷款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性担保公司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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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积极推进地方股权融资的规范化发展。积极培育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抓紧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规范区域股权市场发展,构建多融资、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咨询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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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抓紧建立“敢借、肯借、能借”的长效机制。商业银行应推动基层分行集中精力,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设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加大积极激励力度。对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应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和信用质量。建立健全尽职豁免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评估容忍度。建立内部问责申诉渠道,为尽职调查和豁免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不得附带贷款展期等不合理条件,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的强制回扣,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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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在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私营企业设定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法人机构实行差异化评估,形成贷款数量和金额并重的评估机制。发现数据欺诈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需要积极行动,加强普惠金融部门建设,在普惠金融领域实施专项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便利性和金融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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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应坚持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核,以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为授信的主要依据,合理提高授信比例。商业银行应依靠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信用、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闭环,为无抵押担保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和应收应付融资。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的响应速度和审批的及时性。商业银行应积极运用金融技术支持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贷款到期需要续贷时,商业银行应主动提前接通。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上审批业务,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分支机构;要集中审批,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性。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四)增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应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审慎经营,科学设置信贷计划,不得组织体育信贷。完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高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加强贷款全生命周期的渗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的低成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套汇,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和引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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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和救助,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企业遇到风险事件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业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合格的民营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等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采取措施分类扶持和处置。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六)加快清理欠私营企业的账款。坚持边界清晰、重点突出、源头管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含附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含政府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因业务往来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清晰的盈利意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以身作则,重合同、守信用,认真组织债务清算,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各种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七)企业应主动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民营企业应依法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和家庭收入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支出,规范会计制度,积极披露信息。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避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增强“四种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促进第三方机构评估私营企业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并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总结并提供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以便及时推广到各地。对于执行不力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若干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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