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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记者王赢)研究生导师不得冒领或不当占用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不得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签名,不得根据相关学术成果的实际贡献对签名进行排序...辽宁省教育厅近日发布了《新时期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权利、导师的职责以及高校导师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对研究生培训质量有问题的导师应该进行面试、限制和适当的处理。

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根据实施细则,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法,致力于研究生培养,全程全方位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导师和引路人。

《实施细则》明确了导师行为的五条红线:导师不得冒领或不当占用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不得强行安排相关学术成果中无关人员的签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签名;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的学术水平,不得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学习期限;认真行使导师的权利,不要敷衍塞责地填写研究生培养评估、评审意见等。或者委托他人代签违规行为;积极、主动、认真地指导研究生,不得长期回答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不得审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向研究生收取期中考核、论文答辩等费用。

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因导师工作不力导致学术不端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研究生培训质量有问题的导师应酌情进行面试、限制、停止和取消资格;教师道德失范,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取消导师资格,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培训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研究生转导师机制,对未履行德育教育职责、影响正常学业进步的研究生,应及时更换导师。

辽宁划定5条研究生导师行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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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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