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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13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卫星射频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星射频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科学有效利用卫星射频资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卫星运营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在卫星项目规划或建设中对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可行性的分析、判断和论证。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卫星射频资源利用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有效地利用卫星射频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和民用航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则,对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卫星项目规划或建设中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和论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卫星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论证使用卫星射频的可行性;建设必须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研究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研究的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是负责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的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卫星网络数据国际申报前,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建设卫星项目所使用的卫星射频,必须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并在申请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相关可行性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对于其他卫星项目的建设,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应在卫星网络数据国际申报前进行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研究,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期间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第七条在申报的卫星网络基础上进行卫星项目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频率协调的进展或者卫星项目规划建设的需要,要求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提交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提交的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评估结果通知国防科工委和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

第九条卫星射频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和国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论证了应综合考虑中国空间发展需求和卫星射频及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并从规则、技术和运行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论证中分析的风险因素应全面客观,提出的措施应合理可行。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十条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卫星工程背景;

(2)卫星射频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点、合法性和合规性检查;

(4)拟使用的卫星网络的协调状况和情况分析;

(5)同频邻频相关业务与地面业务兼容共享分析;

(六)卫星射频和轨道资源利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射频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力。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应纳入相关卫星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等项目阶段文件,作为卫星项目规划、项目审批、招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卫星频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卫星网络特性如有重大调整或其他重大问题,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进行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存在严重缺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论证;因风险遗漏和误判造成的损失,由卫星运营单位(卫星频率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在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数据申报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军事系统参与卫星射频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军事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论证,或者征求军事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使用卫星射频的可行性论证由军事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进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工信部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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