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24字,读完约4分钟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分配服务”的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管中心公积金:二套房最高贷60万元 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

一是加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力度

(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时,在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时,不考虑存款余额、存款期限、配偶存款和调整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应按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政策性住房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名下的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的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材料齐全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处理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是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应当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批,处于缓缴、封存或退休注销状态的有偿劳动者。

2.贷款申请人的夫妻双方均无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基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进一步落实差别化贷款政策

(三)调整房屋拆迁标准。贷款申请人家庭(包括贷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北京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品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名下只有一份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只有一份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名下只有一份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两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已确定为两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4)调整首付比例。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如果您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第一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购买价格的30%;购买两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借款人购买已有房屋的,购买总价以房屋评估值和购买合同总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国管中心公积金:二套房最高贷60万元 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

(五)调整两套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执行贷款基准利率;第二笔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是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月还款额上限

(6)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可从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至65岁计算。

(7)调整每月还款额上限。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和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0%。

第五,进一步方便员工处理业务

(八)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业务。贷款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贷款时开办贷款还款业务,并授权资金中心使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偿还贷款,无需另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九)贷款处理“只运行一次”。贷款申请人可在贷款经办银行分行现场完成贷款申请手续。如果您自愿选择开通特快专递免费邮寄贷款合同,在贷款发放后,您不需要到银行网点领取贷款,因此贷款只能办理一次。

(十)进一步精简认证材料。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明、结婚证、首付款证明等原始材料,无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借款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表》;

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转移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提供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

复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供就业证,不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一)公示贷款处理进展情况。资金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各行经办网点的贷款办理进度,贷款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地点。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以网上签约日期为准。如果网上签约之前已经完成,则按原规定执行。请及时转发给北京市各级直属单位,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管中心公积金:二套房最高贷60万元 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1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