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69字,读完约1分钟

医疗保险监管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欺诈性保险报告的奖励制度

国家健康保险局近日发布了《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险领域的信用管理,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欺诈保险奖励制度,规范线索调查,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基金,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的罚款;违法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6个月,并处违法金额3倍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参保人员和医疗救助对象将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暂停其网上结算治疗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保险人和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的,应当暂停其网上结算处理不超过12个月,并处以违法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吴佳佳)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1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