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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银行编造了8亿元的“虚假财务管理”,而另一家银行支付了账单,实际资金流入了外部企业。
如此荒谬的事情发生在两家著名的银行身上。
5月18日,浙商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该行在2017年7月前已全额收回两种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据该人士称,此后浙商银行在制度、制度和流程上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没有再发生这样的问题。
虽然这两项投资的“虚假财务管理”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收回,但其背后暴露的制度漏洞值得警惕。
判决文件网5月13日发布的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恢复了这一事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15年,××公司总经理何某找到建设银行重庆市××支行行长张为公司提供贷款。张与xx集团公司重庆团队负责人钟串通,同意张以建行重庆xx分行名义为xx公司融资4亿元提供担保。钟提供融资服务,并承诺每年向张支付融资金额2%的受益费。
2015年6月,钟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财务顾问专项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融资4亿元,xx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7136万元。
随后,张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发明了“2015年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第16个人民币理财产品”,并销售给投资银行浙商银行分行,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和收益。
浙商银行Xi分行以xx公司为委托人,将4亿元人民币划入“中信XX-中国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用账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宁波银行向xx公司发放贷款4亿元。
2015年7月6日,xx集团公司将600万元人民币汇入张提供的重庆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账户。
第一次尝到甜头的张,很快炮制出第二个“假财务管理”。同年上半年,××公司财务总监甘某找到张为公司提供贷款。张与钟、合谋,决定采用与前述xx公司相同的融资模式,为xx公司融资4亿元。钟提供融资服务,钟仍给张每年融资金额2%的受益费。
2015年7月,钟通过xx集团公司安排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财务顾问专项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募集资金4亿元,期限两年,资金总成本为14%/年,xx公司每季度支付顾问服务费共计5360万元。
后来,张以建行重庆xx分行的名义,发明了“2015年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第17个保本‘干元’理财产品”。此次出售给出资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全部金融本金和收益。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将4亿元人民币划入上述“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用账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公司通过转让资产收益权向xx公司支付4亿元融资款。
2016年1月至7月,xx集团公司和xx公司分三次将人民币1036.5万元汇入翁在张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钟被逮捕并绳之以法,到庭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浙商银行Xi分行和上海分行已收回全部实收资本。
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开除公职和党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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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惊心动魄!建行支行行长虚构8亿"假理财" 浙商银行两分行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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