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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宣布,从5月25日起,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的核酸检测,如有毒物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并做好检测结果的上报和后续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72号
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5月25日起,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全面开展非洲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如有毒物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生产企业进行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猪制生物制品成品和半成品以及猪制原辅料;(2)猪源病毒种类;(3)猪源细胞及相关产品;(4)其他猪源原辅料(如组织、血清、胰酶等)。)。
二、样品取样和加工、核酸提取、检测,按照《猪生物制品及相关猪源原辅材料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方法》(见附件)或我部批准的商业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三、猪生物材料和病毒种类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产品的批次记录中,并由生产企业保存;猪用生物制品的检验结果应记录在批次记录中,并随批次出具报告报中国兽药监察所。
四、一旦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毁该批成品、半成品、病毒菌种、原辅材料,彻底消毒,并在24小时内上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追溯调查,并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报告,同时抄送中国兽药监察所。对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及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细胞、病毒种类等风险项目,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企业必须对病毒种类和原辅料进行彻底消毒,并通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后,才能恢复生产。对追溯调查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5.生产、销售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兽用疫苗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因生产、销售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兽用疫苗而传播疾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农业农村部: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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