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94字,读完约7分钟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5月31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主页上的意见收集系统(网址:chinatax.gov)提出意见。 2。将您的意见函告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服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购买应税车辆的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标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同一应税车辆市场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应税价值。市场上同类应税车辆没有平均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应税金额。 如果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且未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则应纳税车辆的应纳税价值应按该车辆生产或销售的同一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类似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且类似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确定。 3。购买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在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1)如需办理车辆登记,应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应向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车辆购置税法》第12条所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购买日期为购买日期,即车辆相关价格证明的出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为进口日期,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签发日期; (3)通过自产、捐赠、授予或其他方式获得应税车辆的日期,即合同、法律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生效日期或签发日期。 5。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并提供车辆资格证及相关价格证明。 6。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时,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使用自己的车辆,并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代理证明和身份证明。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提供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车和电车证明。 (3)对于带有应急救援专用牌照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4)留学生回国服务购买的自用国产汽车,提供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归国人员国产汽车准购单》。 (5)长期在中国定居的专家应进口自用汽车,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专家证明或外国人甲、乙类工作证。 VII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如果是二手车交易,提供二手车销售的统一发票;在其他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h/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在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以下信息: (1)如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应提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退税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 纳税人未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申报的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编造虚假纳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的,可以根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办理补税手续。 XI。如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纳税人将不提交本公告要求的信息。 十二.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入境身份证。 本公告中提及的车辆资质是指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车辆电子信息表。 本公告所称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消费税车辆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XIII .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全部入库或办理免税手续后,及时将应税车辆的纳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前款所述税款全部入库的情况包括: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转账或现金),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国库已退还税款缴款书(银行专用);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纳税系统等电子手段纳税,纳税已经成功;如果纳税人在办税大厅以现金方式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征税。 十四.如果纳税人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身份证号等应税车辆的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数据不一致,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更正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数据不一致。 (2)纳税或免税信息更正影响车辆购置税。 (3)纳税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原申报数据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的电子缴税或免税信息,并及时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XVI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积极推进车辆所涉税收的联动和综合管理。 XVII .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买的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以下简称“免税图集”)。自2019年9月1日起,免税图集将暂停使用。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和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车辆购置税全文和废止部分条款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税总局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4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