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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网上汽车平台的身份得到了认证,许多私家车主在闲暇时间通过接受订单赚取了额外收入,私家车也变成了网上汽车。

然而,当一辆私家车变成一辆网络汽车,它的溢价会改变吗?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的网络车险纠纷案件,并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数据地图(来源:摄影网络)

专车和特快列车具有运营性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通常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私家车两种类型,并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与私家车相比,营运车辆的里程数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保费也更高。

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给出明确说法!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特快列车、专车等网上出租车具有运营性。私家车投保了商业汽车保险。如果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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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摘自中国法院网

以黄为例。2018年5月,黄为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 00,黄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理赔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黄于2016年在xx旅游平台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禹锡承接了20多个在线汽车业务订单,从事故发生地到最后一个订单刚刚完成的终点之间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禹锡说,当它发生时,他正在回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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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理由是黄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黄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裁定驳回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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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经营的性质变了,差距这么大?一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士告诉《国家商报》,根据过去营运车辆的计算方法,私家车和营运车辆的保费相差约一倍。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一直有相关的保险种类和费率,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出租车和其他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车辆。因为保费不同,当然,索赔的范围也不同。如果私家车是特快列车或专车的车主,最好将商业汽车保险改为营运车辆保险。虽然保费会增加,但索赔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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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建议,网络车车主应及时将从事网络车业务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投保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并考虑开发新的保险以适应网络车的发展情况。同时,网络汽车平台应合理促使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实现三者双赢,促进网络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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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不具有操作性:保险公司不允许拒绝赔偿特快列车、专车和其他网络车辆,这些都是操作性的,所以乘坐是一样的吗?西城法院也给出了定义和解释。

根据法院的判例,由于从事打车业务的私家车并没有改变车辆使用的性质,保险公司不应以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西城区法院金融街人民法院副院长甘霖表示,根据《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私家车指导意见》,搭便车的目的是为了互相帮助,而不是为了运营,一般都不是为了盈利,这与运营高速列车、专车等网络汽车客运服务明显不同。搭便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的增加,因此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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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也给出了一个案例:

2016年11月,李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跨境保险和商业保险。2017年7月9日,李在网络平台上接受了一次乘车服务,开车时与道路护栏相撞。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理由是李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李认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无效,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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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以车主的预期目的为终点,顺便乘坐,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里程也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被责令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的机动车辆损失和损坏公路设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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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车辆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分为两类,即家庭拥有的车辆和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溢价远远高于家庭拥有的车辆,几乎是后者的两倍。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改变其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且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因使用性质的改变而显著增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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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家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车辆的风险会显著增加,因此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然而,网络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即使机动车辆的性质发生变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也应得到赔偿。然而,操作记录是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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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策略:如果你想减少纠纷,你必须增强你的意识。据了解,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院是专门负责审理辖区内金融案件的人民法院。今年以来,法院受理了8起涉及网上车主的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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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原因,西城法院认为主要有三点:

首先,网络车主缺乏保险知识。在投保时,许多车主错误地认为网络车不同于出租车,其性质属于家庭拥有的车辆而不是营运车辆,因此他们经常购买保险并根据家庭拥有的车辆缴纳保费。与此同时,大多数为自己的车辆投保后从事网上汽车业务的私家车主并不知道或不知道他们需要主动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以便改变相应的保险或增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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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保险公司表示有遗漏。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或将来可能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等具体情况,也没有告知被保险人一旦参与网络汽车业务,就应该根据运营车辆购买保险。

第三,网络汽车平台没有给出合理的提示。目前,当私家车主注册时,网络汽车平台一般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增加保费。在网络车主来源广泛且难以确保其具备保险知识的情况下,网络车商平台不会给出合理的提示,这增加了相关纠纷的风险。网络汽车服务是共享经济的具体形式之一,在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网络车主、保险公司和网络车险平台的积极作用,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法律行为,降低网络车险保险理赔的法律风险,减少网络车险理赔纠纷,更好地促进网络车险行业发展,防范网络车险行业运营风险。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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