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987字,读完约12分钟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土地储备领域进行了项目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含青岛)、浙江(含宁波)、厦门等七个省(市),并根据情况在今后几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选择自己的市县(区)开展试点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地区选择自己的市县(区)开展试点项目。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各省可分配专项债务限额,开展试点的市县(区)要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充实人员,统筹安排试点所需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定期评估试点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报告。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和储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土地空年度计划等形成的基本管理单位。,根据地块、面积、工作时序、资金余额等情况,对待储备或入库的土地进行适当划分,并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地块;如果包含多个包裹,应满足地理邻近性和整体推进的要求。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提出入库到供应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遵循收支固定、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生命周期内,项目预计的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的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年度项目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的专项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项报告是指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的辅助报告,具体反映土地储备资产的评估价值、政府为其借入的债务、预算分配、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土地储备项目的收支平衡、风险控制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的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组织相关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的借入和还本付息;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并将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提供相关信息。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土地储备机构报送的项目平衡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平衡计划和年度预决算;组织并监督土地储备项目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立项,具体实施项目,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并根据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平衡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草案。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项目由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应反映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储备年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及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入等信息,并根据项目进行统一分配和监督。

土地储备项目库应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并与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初步研究,合理评估项目的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平衡计划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和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计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费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计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预期余额的总体收支平衡计划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计划,并相应填写总体收支平衡表(见附件1)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表(见附件2),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平衡。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可“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并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低于土地储备成本,且“收不抵支”的项目应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对于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如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资金担保。

第十二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计示范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平衡计划和资金安排,通过审计示范土地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区分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库和财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库包括所有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列入预算的项目和拟列入预算的备选项目。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批复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按照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分别纳入当地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已列入预算和拟列入预算的项目情况,将年度收支纳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计划,全面反映土地储备项目在规划期内的收支安排。中期财务规划约束和指导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滚动调整。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市、县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安排,综合考虑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申请预算安排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反映年度采购和仓储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支出,提出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债券的需要,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形成本地区土地储备年度预算草案,并与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借款收入和相应的土地储备支出安排纳入预算或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同时批复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的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土地依法供应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建设进度,并在发行后及时归还债券。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的收储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

因市场波动导致项目预期成本超过年度预算保障能力的,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如果成本变动使项目收支难以平衡,项目收支平衡计划应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实无法落实需要调整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重新提出申请和项目平衡计划,并按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支持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蔡羽[2018]161号)执行。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进行自我评估。如因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总体预算不平衡,应按程序调整项目平衡计划,然后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结果进行重新评估,并将重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批准土地储备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金额的依据。

第五章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的年度决算,并按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土地储备机构专项报表(见附件3、4),应当作为附表纳入本条第一款所称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单位应配合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工作。项目实施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的整体收支进行审计。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监测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完成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配合绩效评估,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土地储备资产,并移交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统计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的土地)和负债,并于年末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资产负债表(见附件5)。

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申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填写专项报表:

(一)在土地储备机构专项报告的“资产”部分填写土地储备资产评估值;

(二)填写土地储备机构专项报告的“债务”部分,列出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通过“21215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科目将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资金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科目名称应在授予证书上列示。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的预算和资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土地储备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措施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年XX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表

2.xx土地储备项目xx年度资产负债表

3.xx土地储备项目xx年度预算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

4.xx市县土地储备项目xx年度预算表(由财政部门编制)

5 .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产负债表

附件下载:土地储备预算管理报告。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两部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6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