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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提请审议的第二稿在很多继承条款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例如,草案第904条第2款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死者,伪造或篡改其遗嘱等。,被继承人原谅或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一些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有必要规定这一制度,但应进一步严格限制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只有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被原谅。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规定放弃被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的继承人可以被免除继承权。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草案的第二稿进一步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据报道,草案第四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一些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范有利于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更好地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补充说明村委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应予以补充和细化。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草案作如下修改:第一,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第二,完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增加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受损以及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封面图片来源:中国视觉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确有悔改的,才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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