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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次疫情的影响,许多合同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引起了很多合同纠纷 公司不能按时开工,因此无法完成订单! 培训机构不能开业,不能负担房租! 由于员工因防疫不能上班,收入不会逾期偿还! 今天,笔者就通化县人民法院刚结束审理的例子,以此为切入点,就疫情防控中履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和依据与大家一起谈 年4月23日,原告通化某医药企业和被告四川某药业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年3月至开庭之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了多项药品买卖交易,根据双方签订的药品买卖合同维持了良好的交易记录 但是疫情爆发后,这种“宁静”被打破了 直到今天。 被告欠原告299382元未付款,多次催促也没有结果,产生了今天对账目公堂的局面 在通化县人民法院的示范解释法庭上,被告辩称:“本公司一直积极解决这件事,原告无视事实过程和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等不可抗力,一直催促收款。” 在审理此案中,审判长理解到,原告最后发货时间为年7月11日,被告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所有免责的,必须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被告主张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应该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是被告在判决生效日立即支付原告的未结算货款,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从这里结束 目前,中国在新冠防治肺炎疫情战中已经取得了重大战术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事业也取得了积极效果。 另外,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进入审判视野 由新冠审判肺炎疫情事件,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提出了《依法妥善审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预见是不可抗力,不能使用,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次疫情是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我国采取了充分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 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通常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不可抗力必须具体评价,不能抽象提示”,由于在任何案件中都不一定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普遍认定这次的疫情在所有案件中都是不可抗力。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已签订合同,且没有预见到疫情的发生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同时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安排。 二、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完成前 另外,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开始时间的明确直接关系到签约者的权利义务问题 疫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是渐进的过程。 因此,对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也必须进行案例分解,根据具体事件中疫情的合同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或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实际影响来明确 公司的经营困难、个人收入减少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无法偿还,在性质上只构成“履行困难”,而不是不可抗力的所谓“不能履行” 如上所述,尽管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构成了不可抗力,借款人并不能履行,借款人的偿还义务不能免除 确实“履约困难”的,需要延期还款的,应当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而不是放任不管。 写作:王旭光原标题:“疫情发生期间的“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你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阅读原文 。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疫情期间的“不可抗力”因素,不是你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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