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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全国律协召开研讨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与会者对《疫苗管理法》相关疫苗的开发和上市许可、生产、上市后管理、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疫苗管理法》颁布非常及时,总体结构合理,比较疫苗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创设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实施后将比较有效地规范疫苗市场,更有力地保障全社会接种疫苗者的权利。
出席会议的律师结合疫苗行业法律服务相关实践,在疫苗领域的人员管理、职权批发、疫苗退市、接种准入以及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解决、保险保障、补偿、赔偿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
特别是比较接种疫苗后异常反应的解决程序、纠纷处理、损害补偿及法律救济途径展开热烈的讨论,从充分救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预防异常反应的鉴定方法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
另外,参加者建议授权药品检查机构在进行批发审查时组织现场验证,确定可以从公司提取样品进行检查。 疫苗退市制度必须鼓励必须与疫苗批发制度相结合的医疗机构参加疫苗预防接种,发挥市场疫苗计划范围以外的接种疫苗中的调节作用。
复印来源|全国律协
|徐千惠
司法省制
(本文原题:关于《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专业律师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全国律协建议确定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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