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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浦江天平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示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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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焦点:汽车保险

住宅、车是现在很多中国人最重要的资产,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加快,私家车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 开车,遇到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有车的家人不能绕过这个坎。 无论是购买车的“老司机”,还是打算购买车的“萌新”,如果不知道事故后的整个理赔程序,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时讯:以案解读!车险新规正式施行,保费怎么交?保险企业怎么赔?

今天我们来谈谈与私家车车主们最密切联系的“汽车保险(汽车保险)”。

点击视频,争先恐后地学习

下一个视频源

浦江天平

9月19日,汽车保险改革正式实施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表了《关于实施汽车保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去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这次汽车保险的新增会带来那些好消息吗? 业主关心的保险费还有调整吗?

首先调查一下我国汽车保险的种类

读图

↓↓

part.01

汽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保险)

1 .新的保险责任限额

这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较强的保险责任限额最高达20万元。 一张图知道汽车保险新后赔偿额的变化↓↓

需要观察:

年9月19日凌晨0点之前保险期限未结束的保单下的汽车在年9月19日凌晨0点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的年9月19日凌晨0点之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原来的责任限额执行。

2 .新交强保险费率变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保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交强保险综合赔偿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变动系数,变动比率上限为30%,下变动从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发生交通事故 关于轻微的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通过“相互冲突自我赔偿”、网上解决等方法迅速解决,不包括汇率上升变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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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点击下面银保监会官网的链接,看看自己省的汇率是上升还是不变。 <; 我要点这里! 收到! >;

◆上海地区:

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执行以下汇率调整方案e。

part.02

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

车主可以选择是否自主购买商业汽车保险。

这次汽车损失保险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其保险责任的扩大。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车损保险的主要保险条款根据现有保险责任,增加汽车全车盗窃、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无倍率、第三者特约等保险责任,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车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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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结合相关的例子来看看

三个主要危险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主险之——

汽车损害保险(汽车损害保险)

车损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采用被保险汽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保险汽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情况下,保险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的汽车商业保险。

在车损保险的赔偿解决中,被保险人有时为了尽快得到赔偿金而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但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赔偿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 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实际上,偶尔被保险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企业索赔的情况下,对该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相应地扣除赔偿金额,保险人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关于被保险人重复得到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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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邹某在车内和她吵架,无意中撞上了前面的车,追尾了。 发生冲突的车主董某立即拨打110,联系了投保车损保险的a保险企业。 据交通警察大队透露,邹某负全责,a保险企业受损,车辆损失51,500元。

事件发生两个月后,a保险企业要求保险人董某,必须先支付赔偿金,依法获得代位的求偿权。 但是,a保险企业向邹某及邹某投保强保险、三责任保险的b保险企业索赔时被拒绝了,a企业只能诉诸法院。 审理中,邹某声称案件一个月后用转账方法赔偿董某3万元。 而且保险企业在事故发生时,邹某驾驶执照的评分达到12分,根据强有力的保险和商业保险条款,保险企业主张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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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据法院审理,邹某事后支付3万元的情况是真实的,a保险企业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但其代位求偿额应相应扣除邹某支付给被保险人董某的赔偿额。 由此,a保险企业的保险代位索赔额为21,500元。 关于剩下的损失,a保险企业可以就董某重复得到赔偿的部分返还给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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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事件时邹姓扣分达到12分是事实,这种情况属于“三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驾驶员“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允许被保险汽车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的情况,相关法律 但是,这种情况不是“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因此b保险企业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000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其余19,500元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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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全车盗窃保险

顾名思义,全车盗窃保险是在车辆被盗、被抢、被抢的情况下保险企业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险。

根据保险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示范条款,该保险的适用范围如下

◆被保险汽车盗窃、抢劫、抢劫,由当地县级以上的公安狱警立案说明,但60天以上下落不明的全车损失不明。

◆保险汽车所有车辆被盗、抢劫、抢劫后损坏、汽车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需要修复合理的费用。

◆被保险汽车在被抢或被抢的过程中,如果破损,将收取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花餐饮企业以其名义称奔驰品牌轿车被偷,因此将某保险企业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企业赔偿其车辆损失100多万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表明,花餐饮企业名有100多万元奔驰品牌的轿车,这辆车是企业理事长专车,专职司机是李先生。 年7月,因为董事长出国了,李先生把董事长送到浦东机场后,把车开回了企业。 回到企业后,这辆车系理事长专车,理事长既然出国了,就以为这辆车没人用,所以毅然把车开回了老家。 回家的那天晚上,小李和小发们喝了很多酒,酒量很好,吃完饭后喝酒回家,中途不小心把车开到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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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后,花花饮食企业的员工向派出所通报,说上述车辆被盗,派出所出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李先生的盗窃事件。

涉案车辆在保险企业购买车辆损失保险和全车盗窃保险,李先生酒后驾驶,保险企业有权在车辆损失保险项目下否认车辆损失,所以可以使用餐饮企业主张全车盗窃危险赔偿损失吗?

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根据全车盗窃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企业承担了涉案车辆被盗损坏的风险,公安机关对李先生进行了立案搜查,但车辆并不下落不明,李先生盗窃的事实也没有最终结论。 另外,从李先生的行为来看,作为专职司机,是车辆的合法控制者,擅自开车外出的行为不是转移控制权的盗窃行为,而是与利用职务的航班“搭便车”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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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花花餐饮企业的诉讼请求。

主险之——

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责保险)

三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采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第三者受到人身事故或者财产直接破损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以责任保险的形式由保险企业赔偿。 “三责保险”是对“交强险”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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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个保险请求范围:(满足以下条件)

◆在汽车意外事故中,第三方直接破坏人身事故和财产的损失。

◆超过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各部分赔偿限额的部分。

◆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外的损失。 例如驾驶者有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有一天中午,a企业员工沈某接到警察部门的电话,被要求接受调查,沈某的脸懵逼。 到达警察大队后,警察向沈某展示了道路监视。 他早上驾驶单位沉重的专业工作车经过左转的十字路口时,在车尾右侧偏偏和同方向走的小电驴擦了擦。 但是,由于作业车体型大,碰撞摩擦轻微,沈先生当时没有注意到事故的发生,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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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次企业向有关领导反映事故情况,领导表示不担心,企业已经为这辆工作车向保险企业投保商业三责任保险,不免除赔偿,保险企业向杨某赔偿。 但是,a企业向保险企业申请保险索赔时,保险企业拒绝赔偿。 原因是沈某驾驶车辆事发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因事故逃逸,根据合同属于商业三责任保险的拒绝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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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后来赔偿了杨某的相关损失,但a企业认为保险企业拒绝商业三责保险的理由是不正当的,合同拒绝条款不区分驾驶员下车是事故发生的逃跑还是不知道事故发生的下车,因此使保险企业在上海虹桥

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这个拒绝赔偿条款的适用前提应该是驾驶员知道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措施就离开,如果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在客观条件下不知道事故,则该条款不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沈某有逃生行为,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体积、碰撞部位、碰撞程度等,沈某不知道就下事故现场是有现实可能性的,保险企业表示驾驶员知道。

因此,判决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之——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许可的合格驾驶员在采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车内乘客发生人身事故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企业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汽车人员责任保险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现实生活中司机热情地把同事和朋友搭上私家车,结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受伤,司机经常遭遇索赔。 所以,如果车辆经常有人乘坐的话,购买这样的保险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将来的风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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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夏天,放心物流企业的司机刘先生驾驶企业的车辆去了山东省,李先生陪同。 意外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生事故,小李休息后再次上车时没有关门。 司机刘先生没有马上发现,用油门启动了车辆。 李先生猛地被甩出车外的后脑,昏迷了。 幸好经过多次抢救,小李终于脱离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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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李先生顺利出院,将刘先生和放心物流企业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这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李先生在这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刘先生承担40%的责任,刘先生是放心物流员工,认定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最终判定用人单位放心物流企业赔偿李先生的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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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履行完成后,放心物流企业将保险企业诉上海虹口法院,认为企业已经购买了汽车人员责任保险、三责任保险等商业汽车保险,要求保险企业在三责任保险项目下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证明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的瞬间,被保险汽车的车体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中的人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汽车在汽车上的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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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是上车下车中的人员,因此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三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企业必须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目下的保险责任。 因此,最终决定赔偿保险企业放心物流企业的10万元。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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