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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海阳法院转自:山东高法特别提示:所有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文案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只是网民学习的参考。 本期的观点例子介绍不代表赵某系企业的经理,占该企业股份的80%。 年,赵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姜某,双方迅速发展成婚外情,于年2月18日生了男孩赵,赵某被鉴定为残疾。 年12月,赵某原配妻发现两人出轨,强烈要求赵某断绝与姜某的关系,重返家庭 赵某决心再三回家,和姜某协商后分手了。 分手时,赵某与姜某签订协议,复印件为“姜某抚养赵,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之后,赵某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姜某作为赵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于去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 审判中,赵某说与妻子去年5月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名下的财产归妻子全部,债务归赵某全部”,自己的经济条件改变,每月不能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 这个要求削减抚养费的金额,按照法律规定的全省农民平均纯收入的25%标准支付 但是赵某没有提出其他证据 审判结果表明,被告赵姓从去年9月开始,每月以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赵先生支付抚养费 年9月、10月、11月、12月的抚养费20000元将在年12月30日前支付 以后,到每年的6月30日和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赵先生支付6个月的抚养费30000元,直到赵先生满18岁为止。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施加危害和歧视。” 没有直接抚养未结婚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在孩子能独立生活之前,必须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男孩赵先生有与结婚生孩子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赵先生应该履行抚养义务 赵某和姜某的分手协议中,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充分考虑赵某的家庭、公司以及孩子的身体状况等现实情况达成的,是双方的真正含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比较有效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承担。 赵某主张应该减少抚养费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不应该适用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降低抚养费。 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方称经济发生变故, 要求缩减抚养费,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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