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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
在第三者的证词下
你和甲、乙签订合同
甲方临时有事不能来
乙方代理甲方签订了合同
但事实上
代理签名的乙方可能没有代理权
但是甲乙两人关系亲密
证据者和你认为甲乙双方互相认识
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了
“代表代理”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结束后也实施代理行为,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代理行为比较有效。
简单来说
表中显示了代理的代理行为是比较有效的
以下肇法你通过一个例子
带大家继续认知“手表代理”
回顾事件。
年10月31日,阿才(乙)与阿飞、阿莲(甲)及某丰服务部(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阿飞、阿莲承诺将其一切转让给阿才的是四会市×。 ×; 街×; ×; 一套房子。
合同签订当天,艾伦没有到场,签名是阿飞费签的。 年11月27日,阿才就以儿子和媳妇的名义购买事件相关住房向银行申请了个人二手房贷款56万元。 这天,阿飞、阿莲与阿才的儿子和媳妇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提交给了银行。
银行批准通过后,阿飞、阿莲继续找借口拖延赎金。 年1月22日,阿才儿子、阿飞及某丰服务部就案件履行合同问题进行了信息表达,阿飞由于家人的反对,决定不继续出售房屋。 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之后,阿才确定阿飞、阿莲不再出售房子,以拒绝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四会法院解除合同,要求阿飞、阿莲返还定金和赔偿违约金。
法庭上,阿飞、阿莲辩称,在签订合同那天,阿莲没有出席签名。 阿莲的名字是阿飞代签的,不应该在合同项下负责。 但是,某丰服务部(证人)表示阿飞、阿莲知道。
由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阿才与阿飞、阿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复印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比较有效的合同,合同各方主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阿才催告后,阿飞、阿莲依然拒绝履行合同,确定因其他原因事件不再出售房屋,可以认定阿飞、阿莲有违约行为。
阿莲没有亲自签合同,阿飞费签了,但阿飞和阿莲是夫妻关系,阿莲与阿才的儿子和媳妇签订过不动产买卖合同,实际上因为阿飞费追认了签订合同的行为,法院认定阿莲知道合同后同意了,阿飞的权利 阿飞的房屋转让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点,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阿飞代表阿莲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签名行为比较有效,受合同条款的制约,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
①解除阿才和阿飞、阿莲于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②阿飞、阿莲向阿才返还定金2万元
③阿飞,阿莲向阿才支付违约金83800元。
阿飞、阿莲不服判决上诉,肇庆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四会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毫无疑问的。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
表达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让第三者在任何情况下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意志,因此不仅要消耗很大的价格,而且不太容易。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这个制度。 即,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代理权结束后也实施代理行为,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被认为是比较有效的。
文案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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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正肇庆)
原标题:“一“典”事件:代理行为是什么? 这样的代理比较有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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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典”一案:表见代理行为是什么?这样的代理是否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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