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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驾驶员和注册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交强险在保险限度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大致由汽车录用者承担。 但是,登记车主有过失的情况除外。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判断注册所有者有过失。
(1)你应该知道或知道汽车有缺陷,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你知道或者知道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三)驾驶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患有妨碍汽车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不能依法驾驶汽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全体汽车或者管理人员有过失。
新链接:《民法典》第1209条: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汽车所有人、管理者和录用者不是同一个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汽车录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所有人、管理者对损失的发生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依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新链接:《民法典》第1211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汽车方责任的,由委托人和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个人转让车辆没有办理用户手续的情况下,由谁负责?
a :分两种情况决定。 第一,只有一次转让没有办理用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实际上应该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多次转让也不办理用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链接:《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买卖或其他方法转让交付了汽车,但不进行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汽车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重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汽车方面的责任,由卡车辆的全体人员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的车辆全体人员或者管理者同意套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个人转让组装车、报废车时,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责任?
答:组装车、报废车个人转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链接:《民法典》第1214条:通过买卖或其他方法转让达到组装或报废标准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 .学习者在驾驶学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由谁承担,驾驶学校还是学习者?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训练营的训练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7 .想买车,试乘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试乘服务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失时,必须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 .在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道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道路管理者可以说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除外。
9 .不具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条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品保管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履行警告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防止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链接:《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品保管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者可以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说明履行了充分的警告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 .在道路上堆东西、倒东西、留东西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积、倾倒、遗弃妨碍他人的物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坍塌、基坑沟、水坍塌、隆起等破损或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破损、灭失的情况下,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况,危害交通安全,没有设置警告标志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可以说明道路管理者有过失时,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链接:《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积、倾倒、遗弃妨碍通行的物品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者不能说明其履行了清扫、防护、警告等义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如果汽车有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这种情况是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有缺陷为由,向汽车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
新链接:《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的缺陷是生产者引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索赔。 因销售者过失而导致产品出现缺陷的,生产者有权赔偿后向销售者索赔。
12 .如果多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同一个人受到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答:在这种情况下,多个侵害者必须根据过失的程度来分担。
新链接:《民法典》第1172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样损害,能明确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难以明确责任大小的,平均负责。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人身事故”包括精神抚慰金项目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侵犯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因此,这里的“人身事故”包括精神抚恤金。
14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赔偿停止损失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下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对合理的停止损失应该支持。
15 .非运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该支持采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运营车辆不能继续采用,因此发生的一般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由人民法院支持。
16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a :在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各地法院的方法不统一,既有以保险企业为第三者的,也有以保险企业为被告的。 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统一,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但是,该保险企业已经在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17 .商业三方保险企业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担保商业三方保险的保险企业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商业保险企业在保险责任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企业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有交强险和商业三方保险的情况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答:首先,保险公司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还有不足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这不仅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者的利益。
新链接:《民法典》第1213条: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汽车方面的责任,首先由承保汽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担保汽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未加入或未加入汽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9 .受害者或其近亲索取精神慰问金应由交强险企业优先负担,人民法院支持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提供保险的保险企业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如果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企业有权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21 .饮酒、服用违禁品引起的交通事故后,保险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企业有权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22 .如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逃跑,保险企业应该赔偿吗?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企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 汽车不明或者该汽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所有被侵权人身伤亡的急救、葬礼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负责人索赔。
新链接:《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 汽车不明,该汽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急救费用超过汽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需要支付所有侵权人身事故的急救、葬礼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负责人索赔。
23 .如果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如果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企业有权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24 .未购买交通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承担责任?
答:未购买保险的汽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向投保人要求在投保人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投保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侵权人
25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a :此时,损失额超过各强保险责任限额之和时,各强保险企业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强保险责任限额之和时,当事人要求各保险企业按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时
26 .牵引车(半挂车)采用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企业应该怎么赔偿?
答:依法采用交强险牵引车和拖车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求各保险企业在各自责任限度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7 .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很多人受害,应该怎么赔偿?
答: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者起诉时,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各受害者的损失比例明确投保强烈的赔偿额。
28 .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
a :实践有很多方法。 一个观点是事故科收到,找到死者的近亲后交给他们。 一种观点是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接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接收。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害者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近亲或近亲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9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汽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 .如何理解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答:“道路”在道路、城市道路和单位管辖范围内,是指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使用的地方、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汽车通行的地方。 这个解释是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伤害或财产损害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制范围。
原标题:“一《典》为通08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集(包括《民法典》的新规则)“总第10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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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典”就通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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