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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前,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广东发布严格防疫通告

宣布

广东省防疫厅[2020]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部署,全面实施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省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实施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广东发布严格防疫通告

一.实施范围

(a)旅馆、客栈、招待所、餐馆、咖啡馆、酒吧和咖啡馆;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和美容院;

(三)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娱乐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风景名胜区、宗教场所、商业街和步行街;

(5)商场(商店)和书店;

(6)候车室、候车室(飞机和船只)、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共交通(包括网络公共汽车和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

(八)其他人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所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在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前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广东发布严格防疫通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新冠状病毒省的肺炎

防疫控制总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广东发布严格防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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