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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CICC债券作为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央结算公司于3月3日发布了新版《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债券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版《指引》开展债券期货保证金业务;其他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的开办,以各交易所的通知为准。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相关期货交易所参与期货交易,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保证金的,适用本指引。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交的作为其参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质押券是本指引所述的抵押品。交易所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成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户和系统连接手续。
关于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质押发起和确认流程,《指引》规定,如果投资者委托非结算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投资者发起质押,非结算会员确认,非结算会员发起质押,结算会员确认,结算会员发起质押,交易所确认。
委托结算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以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投资者发起质押,结算会员确认,结算会员发起质押,交易所确认;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非期货公司应当发起质押,并由交易所确认。
合格的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后,中央结算公司适应性地扩大业务参与者,支持商业银行将债券作为债券期货保证金。商业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中持有近70%债券的投资主体,参与业务可以充分发挥所持债券的资产价值,降低投资成本,增强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它不仅促进了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制度的多元化发展,而且有助于加强各种金融要素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对金融期现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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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央结算公司:支持商业银行使用债券作为国债期货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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