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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指导,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180天内调整未售房屋的申报价格,上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
《通知》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10日内一次性披露所有待售房屋及每套房屋的申报价格,销售时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格式进行。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为做好价格指导的衔接工作,便于企业及时应对疫情,开发企业可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已记录销售价格,并重新上报未售房屋销售价格。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明码标价加价,不得收取无标底的费用,不得编造或传播涨价信息恶意炒作或哄抬房价,不得以“举报、接受粗制滥造、报价、交付精装”的方式规避住宅室内装修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截图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东莞楼市新政:新房备案6个月可调价 调低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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