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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沈阳市房产局等部门修订了《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有序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时间,《办法》指出,从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开始(2020年1月25日)到三级反应结束,在疫情反应之前和反应期间,按照交易确认的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如果剩余余额(包括分期利息)的支付时间在响应期内,可以推迟到第三级响应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企业应承担延期付款期产生的分期利息,延期付款期不包括在违约期内,如果付款时间在疫情响应前且已发生违约责任,则在1月25日至三级响应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期不包括在违约期内,但不包括逾期的首付款违约。土地交付时间根据付款时间顺延。因疫情未能按时交付土地的,疫情应对期不包括在违约期内。这一规定将在流行病应对期结束后自动废除。
关于延迟交房问题,该办法指出,如果延迟交房受疫情影响,不视为违约责任,并给予两个月的续租期: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在疫情应对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房屋交房日期在疫情期间,续租期从三级反应期结束时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级响应期结束后的,续租期限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计算。除非采购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以该协议为准。
在税费支持方面,《办法》指出,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影响确实存在按期纳税特殊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定期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标准的房地产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社会保险费,并落实缓缴的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预售监管资金的有序发放,《办法》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现有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中存入(应留存)的监管资金将提前10%发放,企业可在今年6月底前收回,新项目将继续执行原办法。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沈阳修订疫情期间房产政策 有序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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