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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4月9日广东证监局网站显示,由于英佳科技与华福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审计项目存在执业问题,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中兴彩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责任人发出了警示函。
根据《行政监察办法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英佳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佳科技)和东莞华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股份)2018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广东省证监局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英佳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实践问题
(1)2018年末应收账款和2018年营业收入通过信函确认时,部分公司使用非公章代替公章。对于上述情况,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二)对有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未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以及手稿中的审计说明“合并抵销”等原因不构成遗漏减值准备的合理解释。
(3)在实施英佳科技的存货审计程序时,计划实施存货计价和调拨确认的相关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但实际上并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于某些分析指标所触及的设定“报警率”,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审核程序。
(5)在实施英佳科技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未实施同行业毛利率比较的审核程序,未说明相关可比公司和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为空的情况。
(6)在英佳科技论文风险评估中,未对重要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准确性、权利和义务、列报和披露以及利润表重要项目重大错报风险的发生、列报和披露进行评估。
(7)《英佳科技论文经营收入明细表》中记载的审计报表与英佳科技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应佳科技业务收入确认程序控制措施表中错误记录的执行人和审核人姓名。重庆智信绿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智信”)在实施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过程中,记录的审计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
(8)在重庆信托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计划了解关联方交易及支付资金的原因,查阅相关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获得关联方的相关合同信息并说明相关原因。
(9)在执行《重庆信托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计划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管,编制库存现金表,并与现金账面余额核对库存金额。然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未获得库存现金账簿、库存现金盘点表和库存现金监管表。
华福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实务问题
(1)未对银行询盘回复中华福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与银行人员签名、笔迹一致等异常情况予以应有的重视。银行保兑复函附件中没有编号和索引,没有制定保兑程序控制措施表,也没有记录保兑过程,这不能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存款保兑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
(2)在执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时,未从银行获得华福东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仅被华福有限公司出纳从公司网上银行获得的相关账户的交易流程所替代。
(3)在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的确认程序时,没有制作确认程序控制措施表、发送快递单等证据,不能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往来账款的确认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
(四)未对《华福信用报告》中的关联方进行审计,未识别出信用报告中存在直接关系的主体,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5)重要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准确性、权利和义务、列报和披露,以及损益表中重要项目重大错报风险的发生、列报和披露,在风险评估-确认级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进行评估。
(6)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没有审计结论,存在检查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
(7)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未签署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不完全符合独立性要求。
(8)产生的或有事项和后有事项的调查问卷未得到被调查者和调查者的签字确认,项目组内部的审核意见和回复未归档。项目经理未签署审计工作完成清单,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未签署。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为签署英佳科技2018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肖志军、许为签署公司2018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许发出警告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收警示函:年报审计项目存执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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