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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满可以终止吗?如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值此劳动节之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需要加强保护女工权益的意识

北京市通州法院院长助理高文彬表示,在2017年至2019年通州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占34.9%、39.4%和44.6%,且比例逐年上升。女职工劳动争议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和工资支付等一般劳动权益,还涉及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如产前检查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支付、孕期工作内容调整、流产和休假工资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解除和延期等。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能否终止?法院:依法顺延

高文彬解释说,妇女的社会参与增加了,就业人数增加了,雇主缺乏保护女工权益的意识,女工非正式和不畅通的就业渠道导致涉及女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高文彬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对特殊时期女工的权益不甚了解,忽视对女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变相解雇孕期、产期女工等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能否终止?法院:依法顺延

“一些雇主和女性雇员没有意识到及时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有时,他们甚至会达成一项协议,说“为国家付出比瓜分国家更好”,“我损失更少,花得更多。”高文彬说,他们不会后悔,直到工伤得不到赔偿、因病无力支付、产假期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最后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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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保护

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迪表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益:

首先,劳动强度是禁忌。女职工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某些劳动;第二,应该考虑怀孕期间的护理。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第三,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这包括在工作时间内;第四,产假时间和产假工资应得到保证;第五,应为哺乳女工安排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室等护理设施;第六,“解雇”有许多限制。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直至相应情况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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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说,在疫情期间,女工也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

一是灵活安排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工作。企业应安排女性员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并允许母乳喂养的女性员工自主选择使用母乳喂养时间;第二,“贷款休假”政策可以优先考虑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工。对于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应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定的福利假和其他假期,甚至跨年度“借用”;第三,需要在家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错时、弹性等弹性计算工时的方式,降低提供正常劳动的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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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依法延期

北京通州法院在介绍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时,引用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王生了一个女儿。产假结束后,王回到了工作岗位。2018年7月31日,医院领导通知王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同时,由于医院没有为王缴纳社会保险,王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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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其生育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且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的,劳动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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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医院在王哺乳期间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某医院未依法为王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王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由某医院承担。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一家医院被判继续履行与王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王3482元的生育医疗费。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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