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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6月2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了解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3章,共157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互惠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

让我们来看看泰晤士报为您画的要点:

明确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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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这是各方关注的问题。如今,世界各国普遍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但有些国家规定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以防止小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深圳经济特区在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时,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通过限制债权持有量来避免破产程序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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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或共同持有债务人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采用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以避免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人不得担任董事,在破产申请期间不得允许其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学校

关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相关行为限制和权利恢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表示,限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和第20条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进行了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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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消费限制措施。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实施的消费行为包括: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或二等以上、高速动车组客车和其他动车组列车的头等舱座位;在三星级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此外,债务人不得购买房地产和汽车、出国旅行、为子女上高成本的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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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资格限制方面,规定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职业。与债务人权利丧失相对应的是权利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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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财产制度

免税财产是债务人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财产免除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豁免财产制度:第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第二,《征求意见稿》第47条明确了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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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豁免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在债务人获得豁免的方式上,《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许可豁免的模式,并设计了以下程序:一是破产人必须申请豁免,明确其含义,使程序的起点和依据更加清晰合法。第二,管理人调查破产人是否有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除的情况,咨询债权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和管理人的报告,决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同时决定解除对破产人行为的限制。程序审查更为充分,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免责裁定进行复议,这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征求意见稿》第136、137、140和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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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时间

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与免责时间密切相关。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解释,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尚属首次,在社会接受和风险防控方面应谨慎稳步推进。因此,豁免时间设定为豁免检查期届满之日(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可以申请豁免。但同时,它也制定了激励条款。如果破产人自愿在一定程度上清偿了剩余债务,他可以提前申请终止豁免期,并解除相关行为限制(《征求意见稿》第135条和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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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以欺诈手段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裁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二条)。

深圳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备受关注

此前,乐视创始人贾跃亭曾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但他被列入中国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是故意不还债的,业界认为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个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个人破产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个人破产,我国一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阐述了率先在深圳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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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深圳两会期间,15名NPC代表共同提出了加快制定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建议深圳努力率先颁布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的突破和完善。 深圳市人大应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立法纳入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以尽快实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 今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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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深圳如此渴望打破个人破产制度的坚冰?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有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37.5%。此外,还有大量以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和自由职业者形式出现的自营商业主体。由于长期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一旦这部分商业主体遭遇市场风险,他们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因此他们无法退出市场并再生。因此,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可以缓解个体企业家的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确保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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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规定,深圳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灵活规定,这将有力推动深圳的立法工作。一些分析人士表示,疫情可能加剧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深圳将出台许多创新立法,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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