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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作为中国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市场参与者较少,但由于近年来发展迅速,其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和市场调研情况,修订了《再保险业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再保险业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独家 | 再保业务管理规定拟修订 明确直保公司开展再保分入业务门槛

再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人将其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行为。据了解,修订草案的重点是业务操作和再保险经纪业务。

据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主要是基于近年来再保险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例如,鉴于越来越多的中小型直接保险公司开始充当再保险人的现象,修订草案明确了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的门槛。

一是由直接保险公司总行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业务;二是要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部门,配备不少于5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再保险业务的核保、赔偿、财务、精算等方面的人员。年保费规模超过5亿元的,上述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三是建立完整的分销业务管理系统和独立的分销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实现与财务系统的自动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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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老手看来,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多数直接保险公司,尤其是小公司和新公司,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较弱。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效益的驱动下,直接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广泛,更不用说具有较强的识别和管理再保险风险的能力。直接保险公司过度参与再保险业务可能导致风险停留在直接保险公司层面,加剧公司财务波动,扰乱正常的再保险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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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接受的分支业务可以自动签订再保险合同,这加剧了再保险安排的复杂性,不利于再保险对直接保险的逆向监管。

在业务运营方面,修订草案还建议保险公司制定再保险计划,并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规划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再保险限额、业务集中度、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等。再保险计划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审批再保险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并监督实施;对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再保险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应由其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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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制度,监控分出业务集中在同一再保险接受人及其关联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防范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应正确识别其临时再保险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临时再保险管理体系。保险人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应当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再保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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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和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和避税。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方交易信息。

在再保险经纪业务方面,修订草案要求保险人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和经营,不得以临时再保险的名义变相经营合同再保险业务。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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