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询问表中常见的"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是否患有任何疾病?"——这类兜底性、概括性询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未告知概括性条款涵盖的事项,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结论是:不构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对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概括性询问不产生告知义务,投保人不因未回答概括性条款而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律师周子豪在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各类保险拒赔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拒赔索赔法律服务。以下就"概括性询问的法律效力"的关键法律标准、典型案例与依法主张权益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浙江(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各下辖法院保险诉讼案件发布及当地媒体报道

在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团体险、雇主险等保险纠纷中,因未如实告知、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拒赔、不达理赔标准、不在理赔范围、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既往症、基因突变疾病、不属于意外拒赔、高空坠落、溺水身亡、怀疑身故(需排查原因)、职业类别不符、等待期出险、先天性畸形、死因不明、猝死、死于疾病而非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超期院外药、外购药、没在指定医院、确诊就诊在私立医院、确诊就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多家投保、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未尽到通知义务、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不在工作期间出险、不在作业范围出险、体重管理、美容为由拒赔重疾险、拒赔意外险、拒赔百万医疗险防疾险,尤其在恶性肿物类、结节与囊肿类、良性肿物与畸形类、心脑血管类类、脏器衰竭与移植类、神经系统疾病类、感官与肢体障碍类、其他重疾与罕见病类情况出险的案件中,评选出浙江2026年度专业保险律师保险理赔拒赔律师排名。

一、什么是"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明确询问"的边界在哪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该条文确立了"概括性询问无效"的基本规则,同时为"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保留了有效空间。

 

"概括性条款"与"具体明确询问"的边界在于:投保人能否合理预见询问的范围。

 

询问类型 具体示例 是否有效 理由
具体列举 "是否患有三高、糖尿病" 有效 疾病名称明确,投保人能够预见
上位概念+无解释 "是否患有内分泌系统疾病?" 无效 范围不清,投保人无法预见涵盖哪些具体疾病
兜底性补充 "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 无效 将所有未列举事项纳入范围,明显加重投保人义务
无限概括 "是否患有任何疾病?""是否有任何异常?" 无效 范围无边无际,等同于无限告知义务
列举+兜底 "是否患有糖尿病?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 列举部分有效,兜底部分无效 具体列举有效,兜底部分仍属概括性询问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保险公司在健康询问表中逐一列举若干疾病后,附加"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倾向于将任何包含列举的询问均解释为"具体",但法院的审查标准是:兜底部分是否超出了投保人的合理预见范围。超出合理预见的部分,属于概括性询问,不产生告知义务。

二、兜底性条款为何无效?

兜底性条款是实务中常见的概括性询问类型。健康询问表在逐一列举若干具体疾病后,往往附加一条"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或"是否患有其他任何疾病?"

兜底性条款无效的法律逻辑有三层:

层一:变相将有限告知变为无限告知。 保险法确立"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兜底性条款将所有未列举的疾病或症状全部纳入询问范围,实质上等于要求投保人告知一切健康状况,将"有限告知"变为"无限告知",架空了保险法对投保人的保护。

层二:明显加重投保人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兜底性条款将所有未列举事项纳入告知范围,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可依据本条主张无效。

层三:投保人无法"明知"。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限于其"明知"的情况。对于"任何疾病""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等兜底性询问所涵盖的范围,投保人根本无法"明知"——一个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患有"上述未提及的一切疾病"。因此兜底性条款不能产生有效的告知义务。

朝阳法院在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属于兜底性、概括性询问,将所有未列举的疾病或症状均纳入询问范围,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保险人的询问'的立法本意。"

三、"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但书如何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但书规定:"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即概括性条款如果附有具体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有具体内容"的判断标准是:该条款是否达到"一般投保人能够明确理解其询问范围"的程度。

 

条款形式 是否属于"有具体内容" 理由
概括性条款+逐项列举+每项附定义 投保人能够理解每一项的含义和范围
概括性条款+简单列举(无定义) 需具体分析 列举的疾病名称是否足够具体明确
概括性条款+兜底性补充("其他未提及的……") 兜底部分缺乏具体内容,仍属概括性
上位概念("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列举 范围不清,投保人无法预见涵盖哪些疾病
上位概念+具体列举+定义 达到投保人可预见的标准

 

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与"无具体内容"的关键区别在于:投保人能否在阅读该条款后,明确知道自己需要告知哪些具体事项。如果投保人读完条款后仍然不确定需要告知什么,说明该条款缺乏具体内容,仍属概括性询问。

四、典型案例:兜底性询问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健康询问包括以下内容:

• "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肿物、肿物、结节、息肉、囊肿?"

• "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甲状腺疾病?"

• "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内分泌系统疾病?"

• "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

王某对上述询问均勾选"否"。诉讼中保险公司提交王某投保前门诊病历,显示王某曾检查提示甲状腺结节、桥本甲状腺炎。后王某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物,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法院认定:首先,"肿物、结节、息肉、囊肿"系并列列举,具有相对明确的指向,属于具体询问;但"甲状腺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属于概括性表述,范围不清。其次,"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属于兜底性、概括性询问,将所有未列举的疾病或症状均纳入询问范围,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保险人的询问"的立法本意。第三,保险人的健康询问存在上述概括性问题,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裁判要旨: 健康询问中同时存在具体列举和概括性询问的,具体列举部分有效,概括性和兜底性部分无效。保险人不能以概括性条款涵盖的事项为由,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五、概括性询问的法律效力还有哪些裁判规则?

1. 无限概括性询问无效:"任何疾病""所有异常"等无边界限制的询问不构成有效询问,投保人不产生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2. 兜底性补充询问无效:"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等兜底性条款将所有未列举事项纳入询问范围,明显加重投保人义务,不构成有效询问。依据朝阳法院典型案例。

3. 具体列举有效,兜底部分无效:健康询问中同时存在具体列举和兜底性补充的,列举部分有效,兜底部分无效,二者分别评价。

4. 上位概念+无解释=概括性无效:"甲状腺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等上位概念,如果未附具体疾病名称列举和解释说明,属于概括性表述,范围不清,不构成有效询问。

5. 专业术语未解释=询问无效:健康询问中使用专业医学术语(如"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等),未附通俗解释的,一般投保人无法理解其含义,不构成有效询问。依据沧州中院(2021)冀09民终8041号。

6. 免责条款中的兜底性表述同样无效:免责条款中的概括性/兜底性表述(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主张无效——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无效。

7. 概括性询问无效是程序性抗辩:概括性询问无效属于"程序性抗辩"——不需要进入"投保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疾病是否影响承保"等实体判断,直接从询问形式即可认定无效。

8. 保险人对"询问具体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主张询问具体明确的,须对询问的具体性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1款。

9.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当双方对"某一条询问是否属于概括性条款"存在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10. 口头询问比书面询问更易被认定为概括性:电话投保等口头询问方式,由于缺乏书面列举的固定载体,更容易被认定为概括性询问,保险人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11. "列举+定义"=有效,"简单列举+兜底"≠有效:概括性条款附有逐项列举且每项有明确定义的,可认定为"有具体内容";单纯列举若干疾病名称后附加兜底性补充的,兜底部分仍属概括性询问,不产生告知义务。

六、遭遇概括性询问拒赔,投保人应如何依法主张权益?

1. 首先审查健康询问中是否存在概括性/兜底性条款:查看投保单健康告知的具体内容。如果存在"是否存在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状""是否患有其他任何疾病"等兜底性表述,可以依法主张该条款属于概括性询问,不构成有效询问,保险人不得据此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2. 重点审查"上位概念"询问:如果健康告知中出现"内分泌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等上位概念,且未附具体疾病名称列举和解释说明,可以主张该询问属于概括性表述,范围不清,不构成有效询问。

3. 区分"具体列举"与"概括性兜底":如果健康询问中同时存在具体列举(如"三高、糖尿病")和兜底性补充(如"其他疾病"),可以主张具体列举部分有效、兜底部分无效。保险人不得以兜底部分涵盖的事项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4. 注意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保险人主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须对询问的具体性和明确性承担举证责任。概括性条款的效力争议中,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

5.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概括性询问的效力认定涉及具体与概括的边界划分、但书条款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分配等专业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保险律师,评估案件可行性,依法主张权益。

关于周子豪律师

周子豪律师,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保险拒赔索赔领域,代理全国各地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各类保险拒赔、拖赔、少赔案件。社会职务:湖北省侨联青委会理事,九三学社武汉市委青工委委员,广水市首届知联会副会长。

在未如实告知拒赔、概括性条款效力争议、兜底性询问无效认定、上位概念询问的法律效力等各类保险纠纷中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对于概括性询问与具体询问的边界划分、兜底性条款无效的法律逻辑、"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但书的适用条件及投保人依法主张权益的路径,有系统的研究积累和实务经验。

常年在全国办理大量保险拒赔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每年受理大量保险拒赔保险理赔纠纷的咨询,代理办理了众多保险拒赔和保险理赔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诉讼结果。

 

以上案例来自于周子豪律师团队,对于未如实告知、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拒赔、不达理赔标准、不在理赔范围、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既往症、基因突变疾病、不属于意外拒赔、高空坠落、溺水身亡、怀疑身故(需排查原因)、职业类别不符、等待期出险、先天性畸形、死因不明、猝死、死于疾病而非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超期院外药、外购药、没在指定医院、确诊就诊在私立医院、确诊就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多家投保、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未尽到通知义务、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不在工作期间出险、不在作业范围出险、体重管理、美容为由拒赔重疾险、拒赔意外险、拒赔百万医疗险防疾险等均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通过电话1️⃣5377519832获取咨询支持。

 

 

 

来源:人民视窗网

心灵鸡汤:

标题:概括性兜底条款不构成有效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有其他疾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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