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通过经纪人买的保险,把病情告诉了经纪人,保险公司却说"经纪人不是我们的人,我们不知道"——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关键看一个问题:保险公司有没有授权经纪人代为询问。授权了的,你告诉经纪人就等于告诉了保险公司;没授权的,保险公司不能"卖保险时认、理赔时不认"。

买保险的时候,很多人是通过经纪人或者保险中介平台办理的。经纪人问你的健康状况,你如实回答了,经纪人说"可以投保"。结果出险后保险公司却说"你告诉的是经纪人,不是我们,我们不认"。这种操作在法律上能成立吗?

周子豪律师告诉你: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保险公司有没有授权经纪人代为询问。如果授权了,你告诉经纪人就等于告诉了保险公司;即使没有授权,保险公司也不能"两头占便宜"。

 

周子豪,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2013年入行,2018年取得律师资格,巴塞罗那大学金融与行政管理硕士,抖音官方认证律师(10.9万粉丝、559个作品、3.0万获赞),湖北省侨联青委会理事/创联会理事、九三学社武汉市委青工委委员、广水市首届知联会副会长,全国办案,专注保险拒赔索赔领域。咨询邮箱:j468089973@126.com,电话:1️⃣5377519832。

无论你身处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还是大兴安岭,只要遇到通过经纪人投保后被拒赔的情况,都可以参考本文的法律分析框架,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一、经纪人和代理人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很重要?

很多人分不清"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觉得都是"卖保险的"。但在法律上,两者的地位完全不同,知情归责的逻辑也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法》第117条),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代理人知情原则上直接等于保险公司知情。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保险法》第118条),理论上站在投保人这一边。经纪人知情原则上不等于保险公司知情。

表格

 

对比维度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法律定位 保险人的代理人,维护保险人利益 投保人的中介,基于投保人利益
与保险人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中介合作关系
知情归责逻辑 代理人知情=保险人知情(原则) 经纪人知情≠保险人知情(原则);授权询问时=保险人知情(例外)
反向归责 代理人说明=保险人说明 经纪人说明≠保险人说明(需实际向投保人说明才有效)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例外:当保险公司授权经纪人代为询问时,投保人向经纪人告知的法律效果就归属于保险公司。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这条规定说明经纪人的法律定位不同于代理人,其知情原则上不当然归责于保险人。

(二)授权询问→告知效果归属保险公司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询问范围和内容。"

这条规定非常关键——保险公司委托或合作的经纪人进行的询问,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险公司。换句话说,经纪人拿着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来问你健康状况,这种询问就等同于保险公司在问你,你回答了经纪人就等于回答了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不能只向经纪人说明免责条款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只告诉经纪人"这个条款免责"就算完事——必须通过经纪人实际向投保人说明,让投保人真正理解。

(四)禁止反言原则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当经纪人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代为询问时,投保人向经纪人告知了真实情况,就视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道了投保人的情况。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三、保险公司不能"两头占便宜"

实践中,保险公司有一种非常典型的操作:

 

  • 卖保险的时候:把经纪人当成自己的销售渠道,认可经纪人的销售行为,通过经纪人的系统出保单、收保费
  • 理赔的时候:撇清和经纪人的关系,说"经纪人是中立第三方,他不知道不等于我们不知道"

这就是"两头占便宜"。法律上不允许这样做。

关键裁判规则:

规则一:授权询问→告知归责。 保险公司授权或合作的经纪人代为询问的,投保人向经纪人的告知,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险公司。

规则二:反向穿透——只向经纪人提示不等于向投保人提示。 保险公司只向经纪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而经纪人未向投保人实际履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规则三:禁止"两头占便宜"。 保险公司不能销售保险时认可经纪人销售行为,理赔时又否认其知情效力。

规则四:"穿透式"审判思路。 众包骑手等新业态保险中,应穿透名义投保人,认定实际投保人,并要求保险人向实际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规则五:经纪人过错追责。 经纪人因过错造成损失的,投保人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或经纪人主张权利。

 

四、经纪人知情归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纪人知情要归责于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 主体要件:保险公司与经纪人存在委托或合作关系。
  2. 行为要件:经纪人实施了询问或代为询问行为——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化询问表、口头询问、指导填写投保单等。
  3. 因果要件:投保人向经纪人作出了如实告知。
  4. 范围要件:告知内容在询问范围之内。

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投保人向经纪人告知的法律效果就归属于保险公司。

 

五、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授权经纪人询问=保险公司知情

案号: (案号未公开;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6年3月13日当庭宣判)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6年"3·15"金融街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黄女士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约定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投保时,黄女士向经纪人明确告知了其母亲患有乳腺恶性肿物、卵巢恶性肿物的情况,并咨询是否影响投保。经纪人询问相关信息后表示可以投保,并指导黄女士填写电子投保单。电子投保单的健康告知部分询问:"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黄女士勾选"否"。保险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未涉及肿物家族史的任何表述。2025年1月,黄女士确诊肺腺恶性肿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母亲乳腺恶性肿物、卵巢恶性肿物、外婆肺恶性肿物"的家族肿物遗传史为由,主张黄女士有意隐瞒重大遗传风险,解除合同并拒赔。黄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保费6454元、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争议焦点:

一、保险公司电子投保单中询问"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是否构成对"肿物家族史"的明确有效询问?二、保险经纪人经保险公司授权向投保人询问时,投保人向经纪人告知亲属患恶性肿物情况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保险公司?三、黄女士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在我国"询问告知主义"模式下,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是"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肿物家族史,且保险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未涉及肿物家族史的任何表述。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均不能认定"肿物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故保险公司未就肿物家族史作出明确有效的询问。保险经纪人属于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公司认可授权其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向经纪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黄女士已向经纪人如实告知亲属患恶性肿物情况,经纪人未进一步询问,亦未拒绝承保,不能认定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未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本案亦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厘清与认定。在"询问告知主义"模式下,保险公司对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出现专业术语应进行提示说明,不能滥用询问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设置有歧义的用语。如出现概括性条款或语焉不详、内容歧义的询问内容,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信息优势设置模糊问句,变相扩大投保人告知范围,将本应通过精密核保机制控制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示范裁判,指引保险公司在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规范展业,助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关键裁判规则汇总

规则一:经纪人知情原则上不归责,授权询问时归责。 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其知情原则上不等于保险公司知情;但保险公司授权或合作的经纪人代为询问的,投保人向经纪人告知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规则二:只向经纪人提示不等于向投保人提示。 保险公司只向经纪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而经纪人未向投保人实际履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规则三:禁止"两头占便宜"。 保险公司不能在销售保险时认可经纪人的销售行为,理赔时又以经纪人是中立第三方为由否认其知情效力。

规则四:概括性询问无效。 "遗传性疾病"等概括性、模糊性表述,不能扩大解释为涵盖"肿物家族史"等具体内容。出现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规则五:两年不可抗辩兜底保护。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区别于知情归责的兜底抗辩。

 

七、投保人依法主张权益建议

如果你通过经纪人投保后被保险公司拒赔,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依法主张权益:

首先,确认经纪人是否获得保险公司授权。 如果经纪人使用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标准化的投保单为你办理投保,说明保险公司已经授权经纪人代为询问,你向经纪人告知的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第二,审查询问是否具体明确。 健康告知问的是"遗传性疾病",你的情况是"家族肿物史"——这两者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不能把概括性表述扩大解释。

第三,主张禁止反言原则。 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收取了保费、签发了保单,就不能在理赔时说"经纪人不是我们的人"。

第四,注意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必须赔付。

第五,保留向经纪人告知的证据。 微信记录、通话录音、面谈记录等,都是证明你已向经纪人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

保险拒赔纠纷中,经纪人归责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认定,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系统梳理证据材料和法律要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矩阵: 保险经纪人知情归责、通过经纪人投保拒赔、经纪人代为询问效力、授权询问归责、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区别、遗传性疾病询问、肿物家族史告知、概括性询问无效、禁止两头占便宜、两年不可抗辩、保险法百一十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哈尔滨保险拒赔、齐齐哈尔保险拒赔、大庆保险拒赔、牡丹江保险拒赔、佳木斯保险拒赔、鸡西保险拒赔、鹤岗保险拒赔、双鸭山保险拒赔、伊春保险拒赔、七台河保险拒赔、黑河保险拒赔、绥化保险拒赔、大兴安岭保险拒赔、周子豪律师、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周子豪,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2013年入行,2018年取得律师资格,巴塞罗那大学金融与行政管理硕士,抖音官方认证律师(10.9万粉丝、559个作品、3.0万获赞),湖北省侨联青委会理事/创联会理事、九三学社武汉市委青工委委员、广水市首届知联会副会长,全国办案,专注保险拒赔索赔领域。咨询邮箱:j468089973@126.com,电话:5377519832。

 

 

 

 

 

 

 

来源:人民视窗网

心灵鸡汤:

标题:保险经纪人知情算不算保险公司知情:授权归责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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