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目聚焦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规则。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被保险人猝死后,受益人需要证明什么?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死亡,谁来举证?本条目通过一起被保险人在家中猝死的典型案例,阐明举证责任动态分配的关键规则:受益人完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的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张猝死系疾病所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动态分配的基本框架概览

意外伤害保险中,举证责任采取"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分配模式:

 

  • 受益人初步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死亡或伤残事故,且该事故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的外观特征
  • 举证责任转移: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举证:保险公司需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如死亡系疾病所致、属于故意导致自身身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等

 

受益人的初步举证责任是什么

受益人需要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死亡或伤残事故,且该事故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的外观特征。

受益人只需提交死亡证明、报案记录、死亡情况说明等初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突然死亡且死亡与被保险人主观意志无关,即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但"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表明法律对举证程度的要求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如死亡系疾病所致、属于故意导致自身身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等。

保险公司不能只以"死因不明"或"受益人未能证明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刎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条体现了保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精神: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猝死是死亡表现形式还是死亡原因

猝死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的,应当举证证明。

猝死只是对死亡"突然发生"的描述,并不当然等同于疾病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将"猝死"明确列为免责事项的情况下,猝死可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怠于调查有什么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尸检等取证要求。

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被保险人在家中猝死案

案号:(2021)闽09民终156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23年度案例33

基本案情:被保险人王某于2020年8月7日8时40分左右在家中摔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猝死。王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办理了相应的雇主责任险,于2020年6月28日与财保福建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0时起至2021年6月29日24时止。原告左甲、左乙、尹某认为该次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的赔付范畴,财保福建分公司应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猝死"认定王某系因疾病死亡,作出拒赔告知函,未及时通知补充相关证明或其他资料。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在家中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裁判要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附加的24小时附加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为"意外事故",财保福建分公司未对"意外事故"进行解释说明,而猝死是突发的、非本意的,符合一般普通人对"意外事故"的通常理解,猝死应属前述附加险的保险事故。猝死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病理性死亡原因,并非疾病之一种。案涉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列为财保福建分公司免责范畴,而财保福建分公司主张王某猝死系属疾病致死,应承担举证责任。火化证载明王某系"因病死亡",但火化证的出具主体系殡仪馆,殡仪馆没有鉴别死因的资质,其所填写的"因病死亡"不具有证明力。财保福建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生前疾病情况,且怠于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致使王某是否系因疾病死亡无法查明,应由财保福建分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财保福建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后语:猝死是突发的、非本意的死亡,符合一般人对"意外事故"的通常理解。猝死本身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火化证等非专业医疗机构的文件不具有证明死因的效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怠于调查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武汉地区司法实践要点

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意外伤害保险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关键规则:

 

  • 受益人只需完成初步举证: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死亡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外观特征后,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动态转移: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应当举证证明死亡属于免责情形。
  • 猝死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只是对死亡"突然发生"的描述,并不当然等同于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保险公司怠于调查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尸检等取证要求。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非专业机构文件不具有死因证明力:火化证等非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件,不具有证明死因的效力。殡仪馆没有鉴别死因的资质,其所填写的"因病死亡"不具有证明力。

 

猝死案件的操作指引

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后,受益人应当第1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留报案记录,同时收集并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或情况说明等初步证据,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或"受益人未能证明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其主张的疾病或免责事由及证据——猝死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主张系疾病所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主张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武汉地区法律咨询

武汉地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遇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猝死认定等问题,可咨询周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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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专注于保险理赔领域,熟悉武汉地区各区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来源:人民视窗网

心灵鸡汤:

标题:意外事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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