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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十、《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指引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关联交易、外部担保和其他管理制度、股份减持、监督管理等。

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或要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制定监管指引时,有三个主要考虑因素。首先,从新三板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所选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体系;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对选定公司的监管要求,为加强对选定公司的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第三,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构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有股转让公司三点一线的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或要预先披露

根据监管指引,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拟通过国有股转让系统减持股份的董事应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方案,并按照国有股转让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方案的实施情况,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并通过国有股转让系统进行竞价和做市商交易的除外。

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或要预先披露

根据《监管指引》关于单独计票内容的规定,被选定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有股转让公司的规定分别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统计,并及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在独立董事方面,规定被选定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被选定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被选定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有任何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此外,被选定的特殊表决权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性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特殊表决权的运行管理机制,及时披露特殊表决权的持有和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殊表决权的滥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表示,监管指引将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修订,并在程序完成后发布实施。(王鸿)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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