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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本报两会报道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需要尽快推进,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为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崔玉提出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建议。崔玉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商业银行科学分类监管的需要,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创新的需要,是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的需要,是商业银行改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崔玉对《商业银行法》提出了几项修正案。第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的类别和标准(如按照资产规模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的概念。

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应适当扩大;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跨行业经营的限制应适度放宽,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规定应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第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崔玉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关于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规定,并将尽职调查豁免视为问责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四,进一步加强资本约束。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增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崔玉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监事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关联方范围,有效防范了内部人控制和关联方交易风险;《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作了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第六,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崔玉认为,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和社会负面影响相比,目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低,建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适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丰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人民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匹配和协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联合优势,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 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编辑蔡善丹)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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