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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36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要求。会议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发行欺诈、金融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予以纠正。

专访北大法学院教授郭雳:亮明“零容忍”态度是亡羊补牢,同时功在未来

今年4月至7月,财务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重点讨论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4月7日,财务委员会表示“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欺诈行为”;4月15日,财务委员会要求“严肃处理舞弊、欺诈等行为”;5月4日,财务委员会强调“对资本市场欺诈的零容忍”。7月11日,财务委员会最近一次会议提出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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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财委会在会上四次关注并表态,表明了中国清理整顿资本市场混乱、创建法治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亮出“零容忍”的态度是为了以后弥补,同时也是为了将来的工作

《证券时报》记者:本次财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要求。这是财务委员会今年第四次提出要重点打击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表述也逐渐升级。你认为这说明了什么?

李国:财务委员会在会上四次关注并表态,表明了中国清理整顿资本市场混乱局面、创建法治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过去,由于缺乏基本制度供给等原因,国内资本市场长期存在违规成本低、法律惩罚和威慑不足的问题。目前,在证券发行逐步转向登记制的过程中,财务委员会对资本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是为了弥补这一点,今后利用好这一点刻不容缓,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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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会议提到,要加快调查、处罚和移交。目前,有些案件从立案到产生结果需要很长时间。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我们想加快案件的调查,你认为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李国:证监会曾表示,有些案件处理时间较长,主要是违法行为变化快、执法手段不落实、检查资源相对有限、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造成的。

为加快案件的调查处理,除了对上述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整外,整个执法系统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第一,聚集重点领域,优化组织流程,注重融合与合作,打造协同运作新格局。第二,创新观念,加强对科技使用的监管。最近,在张子道一案中,中国证监会通过北斗导航定位技术确认了金融欺诈。第三,完善激励机制,倡导全民监督。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176条除了加强对投资者民事权利的保护外,还正式规定了奖励和举报证券违法行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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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关键少数”,严格履行“把关人”职责

《证券时报》记者:中国正在逐步形成针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刑事打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三维问责框架。你有什么建议?

李国:第一,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承担“把关人”的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群体,以及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守门人”,对于防范和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十分重要。

二是非法犯罪的非法成本在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新证券法在许多方面增加了相关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XI)》还建议加大对欺诈发行、非法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非法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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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落实证券赔偿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三维问责框架中,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可能存在竞争,这种竞争在相关法律修订后会更加突出。建议在设计相关机制时,贯彻新《证券法》第220条关于证券赔偿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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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会议指出,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符合a股退市难度的典型大案要案,要及时依法启动“集体诉讼”。你认为“梁康”案怎么样?

李国: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具有赔偿投资者损失和惩治、威慑违法犯罪的双重意义。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构建了“默认加入、明确退出”的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的诉讼模式。这种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有望为受害投资者依法索赔提供一种有效途径,同时增加被告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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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严重违规者通常很难退出市场。上市公司的“空壳价值”和现有股东可能面临的二次损害通常被用作执法人员的解释。如今,注册制度得到了全面推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护。财务委员会会议要求“加强退市监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更符合市场规律的操作逻辑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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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执法可以是“公私合作”

《证券时报》记者:会上有人提出,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要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协调工作小组”。目前,这个小组仍在筹备中。你认为这个小组将主要扮演什么角色?它应该如何组织?

李国: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生态的改善确实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措施。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公安和司法部门在刑事责任追究、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密切相关,特别是在防范和处理跨市场、多机构、复杂的资本流动和特殊主体问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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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工作组中,证监会有必要充分体现其主动性和协调性,通过专业分析、技术支持、依法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等方式提供专业支持。促进银行、人民和罪犯不同责任机制之间的顺畅有机联系,参与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此前,中国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合作,针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ipo非法发行和信息披露、非法操纵市场、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等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工作组的成立和任务执行积累了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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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对于建立和完善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系,您有什么建议?

李国:首先,考虑补充私人证券的执行机制。资本市场执法包括中国证监会主导的公共执法机制和投资者主导的私人证券执法机制,“公私合作”执法模式较为理想。前者一直是中国的主流,并在不断加强,但与海外市场相比,后者是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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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目前,许多中国企业都在海外上市,“中国证券交易所”也很常见。跨境证券犯罪已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海外公司在中国发行和上市变得越来越现实。因此,我们应该落实监管合作的要求和承诺,共同创造一个健康的国际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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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执法标准。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例如,欺诈发行的罚款已增加到2000万。这也让人担心监管当局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建议监管部门制定详细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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