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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多的等待,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原副总经理,湖南高速公路子公司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终于摆脱了死刑的威胁。
2019年1月2日晚,的辩护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日下午对和胡的二审判决表明,一审判处彭、胡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此前,2015年2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死刑。一审法院认定,受贿约1.88亿元,受贿约1.7亿元。
彭和胡立即上告。2016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二审。两年多以后,法院宣布了对该案的二审判决。
迄今为止,中国对犯有腐败和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官员执行死刑的记录仍然可以追溯到2011年7月19日。江苏省苏州前副市长姜人杰和浙江省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在同一天被处决。
当时,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09亿元、5万港元和4000美元。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许迈永受贿金额为1.45亿元人民币。
关于二审变更和胡·的原因,邓祥瑞告诉《经济观察报》,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因此,二审法院对彭、胡的量刑应遵循“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刑法》中关于直接涉及金额的规定,仅表述为: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什么是大量,大量,大量?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贿赂的较高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从2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特别巨大,超过300万元。
多位知情人士也向《经济观察报》透露: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提出了如何对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大的官员进行量刑的“把握尺度”。
具体来说,“贪污贿赂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贿赂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贿赂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死刑一般缓期两年执行”。
同时,《量刑意见》提出“死刑应当严格控制和谨慎使用,死刑一般不判处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贿赂数额在1亿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立即执行死刑。”
几位司法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不如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各级法院普遍遵循这一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也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认定,张中生索要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相当于人民币10.4亿元;价值1.3亿元的房产来源不明。此外,事发后,张中生仍有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赃款。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张中生家人身边了解到,张中生可能对此提出上诉,但二审没有明显进展。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从死刑改判无期 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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