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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的食盐专营管理,提出了加强食盐专业监管、完善定点盐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定点盐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合格碘盐供应、实施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规范食盐电子商务、加大涉盐政策宣传力度等七项工作要求。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委:

为深入贯彻《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的食盐专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的专业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盐业专业监管体系,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企完全分离。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盐业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合作,促进食盐专营执法与食盐质量安全执法的联动。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定点盐业生产企业(含多品种定点盐业生产企业,下同)和定点盐业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二、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坚决纠正不能持续满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标准条件》要求的问题,特别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要求保存购销记录,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的问题。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食盐生产企业和定点食盐批发企业名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已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以企业名义(认证名称)开展跨省盐业务,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食盐生产企业不得与非食盐生产企业合作开展“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规定的生产地址以外生产加工食盐。

食盐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的可追溯性。

食盐零售单位采购食盐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定点食盐批发资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

四、保证合格碘盐的供应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盐业部门应根据食盐加碘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水碘状况,保证碘盐的供应,防治碘缺乏的危害,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无碘盐的,由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批发企业供应。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食盐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碘含量的标准,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当地食盐碘浓度的规定。

V.实施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食盐消耗量。各级盐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盐业市场的动态,定期检查企业的食盐储备,在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动用食盐储备、临时干预价格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换储存、储存和交付的管理制度,食盐储备应当有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的详细记录。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检查销售实体的相关定点批发资格,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的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没有定点批发食盐的资格,应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七、加大食盐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和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食盐消费、科学补碘、降盐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管,确保食盐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盐类定点生产企业进入盐流通销售领域和盐类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销函[2016]5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改革过渡期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21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办公室〔2017〕604号)同时废止。

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三部门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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